知识产权与竞争优势——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盛世豪,徐竹青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5-1字数: 362000版次: 1页数: 341印刷时间: 2005/05/01开本: 大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045070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随着知以经济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成为决定经济增长模式和国际竞争方式的父键因素。本书从提升区域同际竞争力的角度,从三个方面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提出了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模式。二是以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一高速增长为背景,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作了分析,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了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和机制,揭示了知识产权住区域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对国际,国内及部分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框架以及实施途径。本书对于区域竞争力、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盛世豪,经济学研究员,1962年12月生于浙江奉化,1990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学社会科学系,获硕士学位。2000年入选浙江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现任中共浙濷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校委委员、教育长,浙江省政府经济建设咨洵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经济学会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管理、产业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出版专著《产业竞争论》、《科技型中企业:成长环境与对策》和《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增长》等多部,在《中国软科学》、《科研管理》和《新华文摘》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以及省级各类重人课题研究多项,曾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国家计委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等科研成果奖多项。
目录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竞争力
第一节知识产权:范围与界定
第二节知识产权: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
第三节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
第二章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
第一节知识与竞争优势
第二节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模式
第三章专利活动及其经济绩效
第一节浙江专利活动概况
第二节浙江工业企业专利活动分析
第三节浙江各地区专利活动分析
第四节专利的经济绩效分析
第四章商标、品牌与经济发展
第一节商标、品牌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二节浙江省的商标监管与名牌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节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与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
第四节浙江实施品牌战略的绩效分析
第五节完善商标战略实施名牌工程的对策
第五章浙江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案例
第一节浙江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状况
第二节阳光集团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战略
第三节雅戈尔的品牌战略与浙江服装名牌的兴起
第四节正泰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第一节WTO体制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影响
第二节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三节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七章国家及兄弟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第一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过程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第三节兄弟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及主要措施
第四节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思路
第八章浙江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回顾和分析
第二节浙江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思路
第三节浙江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建议
附录一宁波市知识产权工作调查报告
第一节宁波市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分析
第二节宁波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宁波科技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附录二台州市专利活动调查报告
第一节台州市专利工作体系形成与现状分析
第二节台州市专利活动与区域经济增长分析
第三节影响台州市专利技术转化的因素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竞争力
第一节知识产权:范围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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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这些复制品并非资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资产。①显然,这些信息也是一种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因此,在不需要特别精确的场合,还可以用智力成果、知识财产或者知识产品等概念,来说明和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或对象的。
因此,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是由社会对个人或组织的创造性工作所授予的权利: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标记、名称、图像和设计。它们赋予创造者在一个有限期间内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产权的权利。②尽管也有人将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政治权利或人权,但一种更普遍的观点是将知识产权当作经济或商业权利。当然,如何运用或支配这种权利,如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利与技术使用者的权利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以至于不因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至今尚未取得共识。③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虽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由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源性,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性趋势,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定还是基本统一的。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客体有:(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形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智力活动而产生的
权利。④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把科学发现也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之一,但实际上世界各国和其他各类条约都不承认,也不赋予科学发现以任何资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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