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研究的伦理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总论,
作者: (英)莫特纳,(英)伯奇等主编,丁三东,王岫庐译
出 版 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15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44304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质性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人本身为基本的研究工具,人要去观察、倾听、理解、诠释。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对研究者、研究对象的保护、关心等伦理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本书内容来自一个由十余位质性研究者组成的工作坊多年来共同研究、讨论的成果。她们长期从事质性研究,并且对于其中的伦理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作者简介
梅拉尼莫特纳(Melanie Mauthner)是开放大学(the Open University)社会政策系的讲师。他正在开展两门课程的多媒体教学和课程资源建设的工作,DD305个人生活和社会政策,以及UI30沟通互联:运用电脑学习。她研究家庭和友谊文化,目前探讨的是儿童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个研究得到了约瑟夫朗特里基金会的资助。她和苏姬阿里(Suki Ali)、谢林本杰明(Shereen Benjamin)正在合编《性别与教育:批判性的视角》(Gender and Education:Critical Perspectives)。麦克米伦出版社会即将(2002)出版她对姐妹的社会学研究,书名是《做姐妹:主体性的叙事和变化》(Sistering:Narratives of Subjectivity and Change)。
目录
导言
第1章伦理学与女性主义研究:理论与实践
第2章意图的伦理学:研究作为一个政治工具
第3章同意什么?关于接触、把关和“知情”同意的问题
第4章相冲突的忠诚,相冲突的期望:研究伦理学、专业责任和职业责任
第5章鼓励参与:伦理学和责任
第6章“拉关系”和“假扮友谊”的伦理学
第7章负责任地认识:把伦理学、研究实践和认识论关联起来
第8章引出研究报告:再/造现代主体?
书摘插图
第1章伦理学与女性主义研究:理论与实践
导言
伦理学考虑的是人类行为的道德。在涉及社会研究时,它是指研究者这一方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道德上的考虑、选择和责任。对社会研究中的伦理学的广泛关注已经迅速增长。例如,在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早期,许多专业协会都对其成员制定(修订)了各种伦理宣言。这些机构所制订的指南包括:英国社会人类学学者联合会的良好实践伦理指南,英国教育研究协会的伦理指南,英国社会学学会的伦理实践声明,英国心理学学会的对人类参与者进行研究时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修订版),还有社会研究联合会的伦理指南。实际上,追溯这些声明的谱系,这将会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工作,因为它们似乎全都承认借鉴了彼此的声明。研究的资助者也可能会制订伦理声明,例如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请浏览www.esrc.ac.uk/esrccontent/re-aearchfunding/gec22.asp),它是英国最重要的研究和培训机构。就在我们写作此文时,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会正在从制度的视角审查它的伦理指南。此外,似乎学术机构自身也在单独地建立伦理委员会,研究者们(在某些情况下,学生们)应该向它提交他们的研究计划以待审批,对社会(不仅仅是医学)研究者们来说,研究伦理委员会已经成了一个他们必须打交道的角色,到现在,它作为一个法定的医疗组织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请浏览www.corec.org.uk)。此外,针对研究者们可能会研究的特定社会群体,也已经出版了很多的伦理指南,例如,奥尔德森伦理指南(Alderson,1995),它针对的是以儿童为对象的社会研究。
研究者们自己已经就社会研究中的伦理学写了大量的著作。虽说女性主义研究者们当然不是对经验性研究实践的政治学做出自反性解释的唯一作者,不过公平地讲,这样的反思的确已经成了女性主义论述研究过程的那些著述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实际上,有些人就把女性主义伦理学描述为一个“急速发展的产业”(Jaggar,1991)。然而,这些著述本质上通常并不是对伦理学的明确研究。用不太确切的话来说,它们所根据的是政治学,而不是伦理学。尽管如此,它们依然体现了对伦理实践的一种经验性研究。同样地,它们把研究者作为研究过程的一个核心的、主动的成分,而不是一个可以根据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推断的技术员。
玛丽梅纳德(Maynard,1994)已经指出,在第二波研究浪潮的早期阶段,女性主义在此领域工作的特点是:关注于对社会研究中主流的“价值无涉”(calue-free)模式的批判;拒斥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剥削性权力层级关系;拥护亲密的,尤其是女性对女性的研究关系,将之视为一种女性主义的探究模式(也请参见本书第6章)。它特别详尽地考察了收集材料以供分析的经验性过程。
在本章中,我们特别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关注了质性社会研究的伦理问题。我们从如下立场出发:在理论上把质性研究明确地扎根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之上,这将会增加许多对研究过程的女性主义探讨和其他探讨,在此研究过程中,会涉及许多的伦理困境。尽管作者们的工作可能经常暗中在此伦理之内开展,或指向此种伦理,然而,这样的工作却很少利用这些理论。反过来,虽然几乎也没什么女性主义在认识论层面对关怀伦理的分析和阐述(女性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鲜明特色)上注意到开展社会研究的经验性过程,然而我们觉得,女性主义对研究过程的探讨和对关怀伦理学的探讨有很多共同的关注点。
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哲学的伦理学理论,以及当我们开展研究计划、作为研究者把这些伦理模式应用于我们的研究实践时所碰到的那些困难。在我们可以用来处理研究中相互对立的那些要求的各种伦理模式之问,存在着明显的张力,既有理论上的张力,也有实践上的张力。我们经常被置于孤立的境地,独自深思、密谋,怎么来最好地利用这些视角。本章将理论上的伦理模式和我们在“做”研究时遭遇到的那些复杂的伦理困境联系了起来。我们首先就来解释,在社会研究中,人们为什么开始关心对伦理学的应用了。接下来,我们会指明社会研究中的那些伦理关切,后面的章节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些关切。我们回顾了一些特殊的伦理模式,包括义务论、后果论、技艺的德性伦理学、公正/正义伦理学以及关怀伦理学。在考虑了一些立足于关怀的伦理争论之后,我们对研究者提出了一些实践指南建议,它们植根于女性主义的关怀伦理学。
为什么在社会研究中兴起了对伦理学的关注
马丁哈默斯利(MalnynHammersley)认为,影响当代质性社会研究的四个主要趋向,其中之一就是他称之为的“伦理主义”(ethicism)。其他三个分别是经验主义(empiricism)、工具主义(instnlmentalism)和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虽然他没有明确地指向女性主义研究者,但当他指出下述的情况时,他或许想到了这些人:
……存在着一个趋向,即几乎完全根据伦理术语来看待研究,似乎它的目标就是要达到伦理目标,或是要示范伦理理想……在以前,伦理因素被认为是为研究者设定了界线,他们在追求知识时可以做什么,但是现在,在有些人看来,伦理因素构成了研究的合理性所在。例如,它的任务成为了对社会公正的促进。(Hammersley,1999:18)
哈默斯利认为,把研究弄成伦理学,这导致了对研究技术——根据其所产生的研究知识的性质来展开研究过程的那些好的或坏的方式——的忽略。他也认为,伦理主义的支配地位可以归因于工具主义趋向——它的思想是,研究的任务与制定政策及实践有关(对此的论述也请参见:Homan,1991;Simons,1995)——以及后现代主义趋向,尤其是“反讽”“转向”和怀疑论“转向”的影响。对于哈默斯利来说,这两种趋向都导致了对知识的可能性及可欲性的贬低或质疑,他认为,对伦理学的关切已经扩展到占据了整个的研究空间。然而,我们觉得,在兴起的对研究伦理学的关注之中,也可能有其他的要素在起作用。我们把机构对研究伦理学的关注的兴起看作至少部分与对诉讼的关注有关。
职业伦理声明或指南(假定它们互相借鉴)中另外一个明显的、类似的优先关注点就是,研究资助者或赞助人与研究者之间的协定(也请参见CVCP,1992)。在这里存在着两个相互关联的主要问题。首先,存在着这样一个关切,研究者应该保持他们的学术自由。他们不应该接受与合乎伦理的实践(例如,对材料的保密、对参与者利益的保护)相冲突的协定条款,他们应该仔细考虑对他们发现的出版和宣传设置限制的任何企图。实际上,近来人们已经注意到,政府部门可能对它们资助的研究设置限制,要求研究者提交报告、出版物等的初稿,从而,被讨论的政府部门可以审查这些文稿(例如,请参见Times Higher 31.3.00.31.3.01)。
第二,相反地,我们也可以觉察到这样一个关切,如果研究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资助者达成协定,同意了资助者的一些限制,后来又违反了这个协定,那么,研究者需要保护他们自己免于任何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了雇佣研究者的学术机构这一方对诉讼之可能性的关切:这就是为什么这些机构在这些问题中存在着既得利益的原因,因为,它们被卷入了协定的责任之中。有时候,机构在伦理学上优先关注的或许看起来更像是逃避可能代价高昂的诉讼,而不是合乎伦理的实践本身。此外,时间的压力、官僚部门和基金会、我们作为社会科学家的训练,还有流行的专业分工的风气,所有这些都可能弱化我们对研究过程中的那些伦理困境给予它们所需要的关注。
没有什么法律(至少在英国)要求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其研究计划和实施方式,而专业协会指南也不拥有任何的法律地位。然而,研究者就像新闻工作者一样,如果他们试图在法院发传票索取研究材料时对这些材料保密,那么他们并不享受法律的保护(对此的讨论请参见Feenan,2002)。此外,正如琳达贝尔和琳达。纳特在第4章所讨论的,在社会福利或与社会福利相关的领域,对有些类别材料(例如,社会工作、暴露出虐待儿童的被访者)的披露是强制性的,在这些领域工作的研究者有可能会被要求公布他们的资料来源。
学术机构对研究参与者所追求的法律救助的关切,同样是个问题,尤其是在英国,有一部1988年制定的《著作权、设计及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请见www.qualidata.essex.ac.uk/),它并没有得到检验(至少在这个领域)。这个立法担心,当把采自被访者的材料出版时,被访者对自己所说的话的版权受到了侵犯。专业协会的伦理宣言也以绝对的方式强调,研究者有责任确保参与者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参与研究的,有责任保护研究参与者(有时候也包括更加广泛的社会)免受任何可能的伤害,有责任通过保密和匿名来确保他们的隐私。大学伦理委员会实践规范是我们的制度之一,它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大学采用的规范不太一样,它要求研究者从与研究有关的所有合作组织那里取得书面的伦理核准。它也要求研究者让研究参与者签署一个同意书,同意书主要是声明,他们已经被告知了研究的性质和意图,他们完全自愿地同意参与研究。这样的一个研究进路意味着一种非此即彼的立场:要么同意是知情的,参与者得到了保护,要么他们并不知情,正如蒂娜米勒和琳达贝尔,以及玛克辛伯奇和蒂娜米勒在本书中所述的。这个研究进路也意味着,一个研究计划中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在研究的开始就被确定,任何可能的伤害都可以通过研究参与者声明自愿而被抵消,而审批研究计划的伦理委员会按其定义来说则是一个合乎伦理的委员会。看起来,它的目标与其说是提供如何应对伦理困境的指南,不如说是通过维护形式主义的原则来逃避伦理困境。实际上,虽然有些人提出了一些伦理实践规范,以提醒社会研究者们注意一些伦理问题(例如,Punch,1986),另一些人却认为,这些规范的效果更有可能是阻碍研究者不断自反地开展合乎伦理的研究实践,而不是促进它们(例如,Mason,1996)。
不过,我们并不是在暗示,机构对诉讼的关切一定就是激发社会研究者们在本书中以及在其他地方思考和反思伦理学的东西。我们也不赞成哈默斯利的观点,即,他们/我们对伦理学的关注受到了工具主义或后现代主义的驱使,他把后现代主义看作是反讽的怀疑论。确切地说,我们把对伦理学的关切看作是植根于对权力问题的一种真正的、合法的关切。我们承认,现时的世界具有以下特征,人们意识到差异,他们质疑“专家们”界定社会世界、规定构成“正确”行为过程的那些样板的动机和公正性。在此世界中,研究与其说是一个中性的过程,不如说是一个政治的过程——正如Val Gillies和Pare Alldred在第2章所描述的(请参见Edwards and Glover,2001)。
社会研究中的伦理关切
正如我们早前指出的,在社会研究中,关于伦理学的文献越来越多。例如,社会研究联合会(SRA)伦理指南就含有超过90个重要的参考文献(www.the-sra.org.uk/)。这些参考文献涵盖了伦理实践的很多方面。在与社会研究中的伦理学有关的诸多出版物里边——包括一系列女性主义的文献——还有很多其他的例子。虽然已经出版了许多有影响的女性主义著作,它们涉及合乎伦理的研究的许多方面(早一点的例子有,Finch,1984;Oakley,1981),但SRA所引用的出版物中几乎没有什么是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写作的。实际上,联系伦理问题来讨论研究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女性主义研究(尤其是质性经验著作)的一个特点。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出现了伦理决定,从构思与设计、材料收集与分析到研究报告,论述这个话题的诸多文献也反映了这一点。就接触来说,知情同意的问题在质性社会研究者们中间广泛地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展开隐秘研究的伦理学(请参见Hornsby—Smith,1996;Lee,1993;May,1993;Wise,1987),还有同意的性质和时限(David et a1.,2001;Denzin,1997;Morrow and Richards,1996)。在对社会研究之利弊的评估中,有关的时限也是一个被讨论的问题(例如,Wise,1987)。对于质性方法在伦理上相对于定量方法的优点和后果,在女性主义者们之间还存在着一些争论(Maynard,1994),在二手质性材料分析中涉及的伦理问题也被提了出来(Mauthner et al.,1998)。
贯穿研究的理论视角的认识论也得到了讨论,它们也产生了伦理问题,这些讨论与一些争议相关,这些争议围绕着涉及赋予权力或保持距离的知识形成的研究而展开(请参见本书第7章)。玛丽梅纳德(Maynard,1994)提出,认识论的伦理学这个问题是当前女性主义中许多争论的焦点,女性主义者们也和对此论题的其他视角展开了争论(例如,请参见《社会学》(Sociology),1992年第26卷第2页)。这一风格的女性主义作品的其他例子还包括,苏怀斯(Wise,1987)的观点,即伦理问题是内在于研究者对社会实在的定义之中的;是理论视角的认识论构成了研究的问题、对材料的分析以及对研究发现的描述。她认为,在形成知识时研究者观点的“认知权威”,还有对那些知识是否增强权力的评估,这些都是棘手的伦理问题。她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谁来决定什么才算是知识?怎么决定?如果一个研究群体的增强权力是另一个群体的削弱权力,情况会是什么样子?希拉里罗斯(Rose,1994.)已经揭开了科学知识体系与其他权力体系纠缠在一起、被拒斥感情的、男性中心主义的工具主义合理性所塑造的方式。与之形成对照,罗斯(Rose,1994:33)提出了一种女性主义的认识论,它“从关怀出发进行思考”,“关注互相关联的领域和关心的合理性”。支撑着研究文献中对伦理关切的这些类别的讨论和争议的,是关于如何理解和解决伦理问题的各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