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检察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樊崇义,吴宏耀,种松志 主编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45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953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域外检察制度研究》是樊崇义教授主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项目号[GJ2006A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是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立项的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之一,目的在于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与原理进行系统、深入的研讨。
任何制度特色都是一种比较的产物。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检察制度的现状、特色与发展方向,必须将我国检察制度置于比较法的视野之下。显然,只有将我国的检察制度置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大脉络之中,才更有可能洞悉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只有在比较法视野之下,才有可能真正凸显我国检察制度自身的形成轨迹、当前特色及发展路向。基于上述考虑,在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与原理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同时,我们特意组织编写了这部专门介绍域外检察制度的著作,以期能够为更准确地了解域外检察制度的发展,推动我国检察理论研究的深入提供资料、奠定基础。
目录
第一编外国检察制度研究
第一章英国检察制度
第二章美国检察制度
第三章法国检察制度
第四章德国检察制度
第五章日本检察制度
第六章意大利检察制度
第七章俄罗斯检察制度
第二编港澳台地区检察制度研究
第八章澳门地区检察制度
第九章香港地区检察制度
第十章台湾地区检察制度
书摘插图
第一编外国检察制度研究
第一章英国检察制度
一、历史沿革
英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个性鲜明且富有特色,为我国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学者和司法界人士所关注。但是在英国境内,检察制度因地区不同而表现的风格迥异。这就要从英国特殊的“法律国情”说起。
(一)概述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实际上它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但是,由于历史、民族和宗教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律的差异性在它们之间表现得十分明显。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是相同、相通的,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则各有自己的特色,所以就英国的检察制度而言,也存在着三种体制:英格兰威尔士体制(属英美法系)、苏格兰体制(属大陆法系)和北爱尔兰体制(类似于英美法系)。尤其是苏格兰,无论是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还是机构设置和司法实践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为行文方便,本文先简要介绍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
1.苏格兰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简述
苏格兰是英国的组成部分,历史上曾经是个独立的国家,于1707年与英格兰正式合并,当时的《联盟法案》保留了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其检察制度亦是如此。苏格兰检察长(Lord Advocate)是苏格兰的内阁部长,是英国女王在苏格兰诉讼活动的首席代理人,并且领导苏格兰检察院(Crown Office and Procurator Fiscal Service),苏格兰检察长虽身为政府成员,但其独立地位受到苏格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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