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第三辑·总第97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3-1字数:版次: 1页数: 21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l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5年度第三辑,收入2005年2月份内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行政法规1件,法规性文件3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22件。补收2005年1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1件,2004年12月份至2005年1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4件。共计34件。
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附
书摘插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自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