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第八辑·总第102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8-1字数:版次: 1页数: 23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年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4年度第八辑,收入2004年7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6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30件,司法解释4件。补收4月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1件,6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2件,5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1件。共计44件。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附:
一、2005年7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二、2005年7月份报国务院备案,本汇编未收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计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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