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第十一辑·总第105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4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5年度第一辑,收入2005年10月份内公布的法律6件,法规性文件1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19件,司法解释1件。补收2005年9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3件。共计30件。
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商标评审规则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附:
2005年10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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