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6·第四辑·总第110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1页数: 29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部门规章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一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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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书摘插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趣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丽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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