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 137000版次: 1页数: 167印刷时间: 2006/08/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313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 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 权利保障
第六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 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 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 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 入学地点
第十三条 督促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保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第二十三条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禁止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和流动
第三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第三十六条 促进德育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育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确定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第四十三条 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第四十五条 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部分相关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权利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