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 149000版次: 1页数: 180印刷时间: 2006/08/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283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些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用法的好帮手。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
目录
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第十条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 【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第十四条 【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效力】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第十六条 【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第十八条 【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十条 【出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第二十六条 【汇票出票的效力】
第二节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
第二十八条 【粘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
第三十二条 【后手及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及其效力】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的责任义务】
第三节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
……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附录
书摘插图
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