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系列23:产品质量纠纷实用法律手册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版次: 1页数: 39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140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编排合理,收录全面,内容实用,难点详解。
文本标准:收录国家机关颁布的常用有效法律文件。案例典型:首先与纠纷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疑难问题:列举法律应用中乡勇问题并予以准确解答。常用文书:选取纠纷解决中涉及的常用法律文书,部分标注填写说明。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理解法律、更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这个目的所精心编辑的。本书按纠纷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设计分类目录,并在每类中按法律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快速查找所需法律信息;书中除了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之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理解适用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及地方性文件,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书中还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可以为读者提供更为实用、更宽角度的纠纷解决信息;本书还根据法律条款的实用性和重要程度,把与部分条款紧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适用解释或以关联规定或以脚注的形式展现。读者朋友可以在通读法条的同时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应用知识。另外,在书后还收录如维权部门联系方式、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数据速查等其他实用信息。
本书是“常见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系列”之《产品质量纠纷实用法律手册》,该书是专为常见生活纠纷的有效解决所精心编辑的,书中除收录纠纷解决常用的有效法律依据外,还精选了与纠纷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文书、实用附录等实务内容,是您理解法律进而解决纠纷的最佳帮手。
目录
编辑说明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1996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12月5日)
典型案例
1.周妙彬诉宁德地区电信局等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案
疑难问题
1.如何界定产品质量责任中产品生产者的涵义?
2.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行使哪些权利?
3.构成掺杂、掺假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4.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5.什么是产品缺陷?
6.如何确定对经营性服务使用违法产品的处罚?
7.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产品质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日)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12月3日)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02年3月5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4号令(2002年3月29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5号令(2002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2日)
关于印发《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002年第8号令(2002年5月21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1993年9月24日)
疑难问题
1.问:产品质量法对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话一的社会中介机构规定了哪些要求?
2.问:我国推行哪两种质量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15日)
四、通讯产品及服务
五、建筑工程质量
六、产品计量
七、产品质量责任
八、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九、有关产品质量的犯罪与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没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关联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P14)]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关联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P16)]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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