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第61辑)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仲裁,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版次: 1页数: 16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735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仲裁,它抛弃了神明断案的神秘莫测,拒绝了“父母官”断案的高高在上,甚至也不完全像法官断案的严肃和程式。它承载的更多的是一种商业社会运转自如的润滑功能。它的公正是合理前提下的双方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止步于明辨是非;它的独立天然的反对一切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长官意识,也无法完全照搬法院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以免沦为涂抹些脂粉的变想一审;它的高效强调商业争执的根本而迅速的解决、商事关系的建设性恢复,而不满足于从学术上精彩地厘清一个法律关系。本书通过阐述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特色与优势,倡导中国仲裁制度和仲裁文化的健康发展,寻求推动一个有利于仲裁发展的和谐大环境的构建。
目录
特载
2007年春节茶话会发言
《仲裁法》修改专栏
坚持仲裁民间性 深化仲裁体制改革——论仲裁法修改应重视的问题
专论
试评近年来中国有关仲裁的主要司法解释
论我国重新仲裁的发回根据——以国内法院实践为例
论在线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问题
仲裁讲坛
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若干问题
域外撷英
国际仲裁中的非签字方:三十年案例经验
参加国际商事仲裁的几点感受
仲裁员札记
仲裁员的公平观
仲裁动态
《仲裁法》修改征文启事
书摘插图
三、《章程》、《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章程》、《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聘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仲裁员tt暂不列入仲裁员名册”制度,即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证据使本会有理由怀疑其存在违反《仲裁员守则》及本办法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应予解聘但需要查证核实之情形的,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纪律委员会调查期间,该仲裁员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在不列入名册期间,该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选定办理新的案件,本会主任亦不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其正在审理的案件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章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或因《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而未列入仲裁员名册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退出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书面告知相关案件承办秘书。如不予回复或者决定不主动退出的,本会将如实告知正在审理案件当事人关于本会的有关决定。本人自调整后的新仲裁员名册正式发放之日起不得再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均的同意其继续审理案件的,其职责可履行至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员守则》第
九条在tt仲裁庭成员”后增加规定了“秘书”字样,即“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秘书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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