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务指导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王晓滨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35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92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系作者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行政庭和高校法学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高的理沦水平。丛书紧扣五大行政法的具体规定逐条展开,解答了实践中会碰到的各种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帮助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依法行政全面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本册为《国家赔偿法实务指导》。
作者简介
王晓滨,1969年12月出生,山西太原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先后在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本科和硕士,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选拔考试后在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2004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师从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 1995年从太原第一监狱考入山西高院工作至今,先后在《中国司法评论》、《行政审判与指导》、《人民检察》、《检察官学院学报》、《山西审判》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各种书籍、教材近十余种。2002年、2005年、2006年三次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2004年获三等奖;2006年获许崇德宪法发展基金二等奖;1997年山西高院记个人二等功。研究重点为WTO体系下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
目录
前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理念分析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主要观点评析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附录二:主要法律与司法解释(索引)
附录三: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什么国家赔偿法应当根据宪法制定,它们的主要关系是什么?
首先,从法的位阶差异的客观性和法的效力而言,国家赔偿法应当根据宪法制定。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具有崇高的地位。它是保障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组织国家机构、确立一国国家秩序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序言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见,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
规范体系中也同样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赔偿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性法律,是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将归于无效。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需要相应的机制,在违宪审查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普通法院承担这一职能。虽然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但不能由此而断定国家赔偿法的所有条文就完全符合宪法。在我国,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而其纠正机制目前主要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我纠正。立法法则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和违法规定了一定的纠正机制。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其次,从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而言,国家赔偿法应当依据宪法制定,这是公民基本权利通过法律得以具体化的体现。我国宪法在第4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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