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事其他法权,
作者: 吴景明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 280000版次: 2页数: 213印刷时间: 2007/10/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2180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的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材料。
作者简介
吴景明,1961年生,辽宁省凌源市人。1986年本科毕业于辽宁大学,1991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主要著作:《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实践》、《快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表论文:《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的比较研究》、《替代国制度不合理性法理探析》、《关于我国“三包”制度的思考》、《产品质量法的利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利弊分析》等。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消费与消费者
一、消费
二、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运动
一、消费者运动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费者运动产生的原因
三、外国消费者运动概况
四、我国消费者运动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外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小结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
二、国家干预及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过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小结
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
一、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二、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享有求偿权
六、消费者享有结社权
七、消费者享有知识获取权
八、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享有监督权
小结
第四章 经营者及其义务
第一节经营者及其义务的一般问题
一、经营者的含义
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十、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小结
第五章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一、法律的制定
二、法规的制定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
……
第六章消费者组织
第七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制度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消费与消费者
一、消费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生产相辅相成。生产是社会生产过程的起点和前提,其目的是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社会生产过程的终点和归宿,它反过来又折射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消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费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生产消费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它与生产消费有本质区别,狭义的消费就是生活消费。通常人们所指的消费除了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一般都是指生活消费。
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生活消费的主体是自然人。生产消费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而生活消费的主体却只能是自然人,具有惟一性。除自然人之外,任何组织、单位都不可能成为生活消费的主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在将社会再生产划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后指出:“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从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将消费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且以“满足个人需要”为标准,将消费主体确定为“个人”,即自然人。因此,生活消费的主体为自然人,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消费观,而且具有客观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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