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李鸣编著
出 版 社: 中央民族大学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51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8499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是本人承担的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民族法研究中心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阐述中国近代少数民族自治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与经验。
2007年金秋10月,正值收获的季节,我利用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闲暇时间,完成了《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一书的定稿工作。从该项目的立项到该项目的完成,历时三年,其间耗时费力、苦心劳神,个中滋味,让人感叹,但教学科研既然是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泰然处之了。
目录
导论
上编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的纵向考察
第一章清末民族自治法制
第一节清末民族自治立法的原则
一、尊重民族传统
二、因时制宜
三、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二节清末民族自治法规
一、《理藩院(部)则例》
二、蒙、藏、回、苗疆民族法举要
第三节清末民族自治实践
一、调整理藩机构
二、发展民族经济
三、设立民族学校
第二章南京临时政府民族自治法制
第一节孙中山的民族自治论……
一、种族论
二、“五族共和”论
三、“民族同化”论
四、中华民族独立论与“国内弱小民族”“自决自治”论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民族自治立法
一、总统宣言、电文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法律法规
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民族自治实践
一、反对分裂国家的所谓“民族独立”
二、支持组织回教联合会
三、对土司进行行政改革
四、帮助发展民族教育
第三章北洋政府民族自治法制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民族事务机构
一、中央民族事务机构
二、民族地区地方机构
第二节北洋政府的民族自治立法
一、宪法性文件规定
二、法令法规
三、总统宣言、号令
第三节北洋政府的民族自治实践
一、反对西藏“独立”
二、大兴蒙旗垦务
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民族自治法制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事务机构
一、中央民族事务机构
二、民族地区地方机构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自治立法
一、民族自治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宪法性文件规定
三、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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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族自治法法制
下编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的横向考察
第六章内蒙古近代自治法制
第七章新疆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八章广西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九章宁夏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十章西藏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十一章四川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十二章云南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十三章贵州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第十四章湖南近代民族自治法制
附录一参考文献
附录二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大事记
后记
书摘插图
上编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的纵向考察
第一章 清末民族自治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清朝的国家实力逐渐衰落,在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了破坏。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控制力的削弱。清朝前期和中期历代帝王因其自身的少数民族身份,能够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和视野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比历代其他王朝都重视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推行和完善,19世纪上半叶清朝对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达到全盛时期。鸦片战争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清朝的民族自治立法及其实践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针对新的形势和具体情况有小的调整。晚清民族自治法制大的变化出现在同治光绪新政时期(1862—1908),为维护国家主权、挽救民族危亡、打击分裂和发展民族经济,清廷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部分法律法规涉及民族地区的自治。
第一节 清末民族自治立法的原则
清朝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鼎盛时期,这应归功于清朝统者正确的民族政策。他们,一方面强调“中外一体”,主张以积极的态度治理边疆诸民族,使其起到“屏藩”和“拱卫”的作用;另一方面,强调“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实行“一国多制”的统治策略。
“因俗从宜”指在制定民族立法的过程中始终要以民族自身的情况为依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适应民族发展的需要。“因俗从宜”是清朝初期就已经确定的民族立法原则,它一直适用到清末,但其内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清末新政提倡地方自治的语境下,民族自治立法原则还多了一个原则,即各少数民族管理民族地区事务促进民族社会发展。因此晚清的民族自治立法原则包含下列三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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