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陈颐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18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477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在中国,近代社会被认为起源于不那么经典的英国革命,或者是经典的法国革命;在西方,近代社会则被认为起源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问题在于你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的区别。在当今, “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已成为全世界的信仰,但法治国家究竟从何、如何而来?本书即以法国为麻雀一只经典的麻雀,向我们展示了“依法治理的国家”的起源,在扩张王权的努力中,王权被“异化”为法律,显赫人士的“司法主权”变成了普通人士的“立法主权”!国家治理的方式由此发生改变。不言而喻, “大革命”只是把国王置换成人民而已,治理方式仍一如既往,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变与不变具在。也许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在本书展示的法国历史中,我们依稀可看到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传统型统治向合法型统治的转变,也似乎是韦伯理论的图解。
近代社会的起源究竟在哪里?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用什么视角来透视人类的社会?这确实值得我们去进行探索。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简介
近代社会的起源究竟在哪里?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用什么视角来透视人类的社会?这确实值得我们去进行探索。 在中国,近代社会被认为起源于不那么经典的英国革命,或者是经典的法国革命;在西方,近代社会则被认为起源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在当今,“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已成为全世界的信仰。但法治国家究竟从何、如何而来?本书即以法国为麻雀——一只经典的麻雀,向我们展示了“依法治理的国家”的起源,在扩张王权的努力中,王权被“异化”为法律,显赫人士的“司法主权”变成了普通人士的“立法主权”!国家治理的方式由此发生改变。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中世纪晚期的国家治理
一、作为法官的国王
二、司法治理国家
第二章 文艺复兴的贡献
一、法律统一与立法权问题:习惯法编纂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转向
三、立法主权的论证:科拉斯和博丹
第三章 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治理
一、主权立法者的塑造
二、主权立法者的法典编纂
三、官僚的崛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四、法律人与官僚政治
代结语大革命:革谁的命?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中世纪晚期的国家治理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12、13世纪,强化政府的最佳方法是改进司法管理,说服或者强迫臣民服从法庭。”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社会中,世俗政府的统治方式“特别被限制在一个新模式中,它成为本质上是‘司法’的执行者”。在此模式中,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核心形态——其特点正如封建政治实体的真正性质那样”。这一统治模式的确立除了当时的技术和资源尚不足以支撑现代式的行政之外,还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中世纪的法律观念;二是封建体制本身所含有的互惠契约式的要素。 在中世纪的观念中,法律是世界秩序的一部分,它是不可改变的。法律来自于上帝的意志,且只有“上帝才是所有法律的渊源”。一切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邦国还是市镇,都有同等的义务去维护它。在这里,“公正”(equity)和“永恒”(eternity)可能只是一回事,永恒的必是公正的,公正的必源自永恒;在这里,古老的法律是合理的,合理的法律是古老的。这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之人民无成文法;其行动悉遵古制;此即称为风俗。风俗非成文,仅借口说相传;即在13世纪,遇有疑案发生,犹常召集老人,叩以从前遇有此类案件如何裁决,是故每一乡村各有其风俗,而一村之风俗与他村之风俗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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