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作者: 余凌云 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36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009837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通过对行政法的案例分析,思考、总结和演示案例研究办法的一部探索性学术专著,也可以用作研究生、本科生行政法教学的案例教材。全书共分两编。 第一编突破了以往的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只重视个案的分析,而采用大量的篇幅介绍和研究如下问题: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行政法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行政诉讼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怎样?…… 第二编精选了一些近年来媒体关注、学界讨论过的案件或者事例,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分析,关键是将案例研究方法融入这些分析模式之中。本书的附录收录了一些个案研究,包括对“杨叶模式”的分析,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设计,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以及对泉州工商局行政指导的考察。
内容简介
本书是通过对行政法的案例分析,思考、总结和演示案例研究办法的一部探索性学术专著,也可以用作研究生、本科生行政法教学的案例教材。全书共分两编。
第一编突破了以往的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只重视个案的分析,而采用大量的篇幅介绍和研究如下问题: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行政法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行政诉讼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怎样?整个行政法是呈现出一个漂亮的支架性结构吗?它有着怎样的内涵?行政法案例研究和教学的方法有哪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研究行政法案例的重要性,初步了解和掌握对行政法案例的结构性分析方法。
第二编精选了一些近年来媒体关注、学界讨论过的案件或者事例,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分析,关键是将案例研究方法融入这些分析模式之中。包括:(1)传统的案例分析模式。在详细梳理和介绍整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逐个进行理论分析。(2)论文形式的案例研究模式。围绕着九江市“丽景湾花园”项目纠纷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展开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和思考,完全是以一种学术论文的形式来研究一个典型的个案。(3)专题式的案例研究模式。通过收集多个发生在同一行政法理论谱段,但形态有一定差异、揭示不同层面问题的案件,逐一研究,以便发现隐藏在其中的一般性规律,比较全面深入地阐述该谱段的行政法理论。
本书的附录收录了一些个案研究,包括对“杨叶模式”的分析,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设计,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以及对泉州工商局行政指导的考察。
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
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一编
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
徜徉在经验与方法之中——对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思考
第二编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
“夫妻看黄碟”案
北京市二环路奥拓车撞人案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花园”项目纠纷案为素材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案件的司法审查——从若干判案看法院审理的偏好与问题
我们发现了什么——从若干判案看行政契约问题
附录
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考察
行政指导之中的合法预期——对泉州工商局实践经验的观察与思考
治安承诺责任协议——从行政契约视角对“杨叶模式”的个案研究
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
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
一、引言
在行政法的发展史上,有一个现象是十分有意思的,也很耐人寻味:无论是普通法的发源地——英国,乃至其影响所及的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重镇、号称行政法“母国”的法国,法院的判例都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或者说,行政法基本上发轫于法院的判例。这个结论对于很多行政法学人来说简直是耳熟能详,甚至变得像一个定律那样无须思虑,毋庸置疑。
对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国家来说,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理解。对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国,行政法却表现出同样症状,可能会让人有些费解。这无疑会激发,并驱使我去追问、探讨其中的个性缘由,但是,我更关心的却是透过个性去思考一些共性问题:判例法是怎样发展行政法的?有着怎样的边际?呈现出哪些规律与特点?会受到什么样的制约?为什么?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达了要摸索和推进建立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意愿与宏图之后,让我们关心上述问题,似乎更有着浓郁的本土情结与旨趣,是为了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首先,我有意挑选了英国,努力考察英国法官发展行政法的基本路径,尤其是历史上法官推动行政法发展的主要实践有哪些,是否存在“法官造法”的边际。因为我始终认为,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也同样设定了法院与议会之间最基本的法的依从关系,这与我国非常类似,其“法官造法”的经验或许对我们来说更具有借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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