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李永新 主编
出 版 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2页数: 55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20904463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详解历年真题
点拨答题技巧
预测今年考试
实战全真试卷
覆盖全部考点 包纳最新知识
精读主要内容 重点突出明确
实战真题试卷 解析准确详尽
内容简介
《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2009版)》专门为2009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量身打造,针对考试的范围和要求,对各个部分均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尤其是增加了大量对最新知识点的解读,并针对这些知识点编撰整理了大量配套练习,配以详尽的解析。例如:法律基础知识收入了对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和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根据十七大和2008年“两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最新理论成果,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了全面阐释;科技常识部分增加了大量习题;增加了地理常识的有关内容;时事政治部分全部采用2008年1月至今的最新资料。总之,力争使考生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最新信息。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二章 宪法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强制
第四节 行政许可
第五节 行政复议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八节 国家赔偿
第四章 公务员法
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五章 刑法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六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总论
第二节 合同法
第三节 物权法
第四节 婚姻法
第五节 继承法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七章 商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论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
第六节 企业破产法
第七节 票据法
第八节 证券法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八章 经济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劳动法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法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二篇 中共党史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
第二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三章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第四章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第五章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三篇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第一章 毛泽东思想
第一节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过程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邓小平理论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过程及地位
第二节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第三节 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第四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五节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第六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思想
第七节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第八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外部条件
第九节 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三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一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第四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
第六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
第四章 科学发展观
第一节 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第二节 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三节 坚持科学发展
第四节 坚持和谐发展
第五节 坚持和平发展
第六节 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
第五章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四篇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章 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世界的联系、发展及其规律
第四章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第五章 唯物史观
第六章 历史唯物主义
第七章 精选真题练习与解析
第五篇 时事热点
第一章 十七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 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第三章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 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 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第四章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章 国内外时事政治
第一节 国内部分
第二节 国际部分
第六篇 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
第七篇 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八篇 科学技术常识
第九篇 地理常识
第十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一篇 经济常识
第十二篇 词语表达
第十三篇 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书摘插图
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宪法
第六节 代表的罢免
选举权的真正含义应当包含选举与罢免两个方面,没有罢免权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选举权。
《宪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分两种情况提出:(1)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要求和罢免案都要写明罢免理由。
根据《选举法》第47条的规定,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两程序:(1)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2)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将罢免的决议报送上一级即被罢免代表履行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只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才能当选,人大常委会无选举权。可以看出,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要比选举他们更容易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