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9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427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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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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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第三条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工会职能
第六条工会职责
第七条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建立原则和委员会产生办法、领导体制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第十四条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监督权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二条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六条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职工集体福利协助
第三十一条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评优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政府协商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条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组织在职责上区别于其他单位的根本特征。
第三条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的规定。
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的结社权作了具体规定,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本条所称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体力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有些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通过体力消耗提供服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