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竞争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6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34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从事相关立法工作的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政府管理
第四条社会监督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禁止仿冒行为和虚假标识行为
第六条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第七条禁止政府滥用权力禁止竞争行为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行为
第十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倾销
第十二条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职权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被检查者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仿冒行为、虚假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虚假广告行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女
第二十六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串通投标招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
第三十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书摘插图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仿冒行为和虚假标识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仿冒行为和虚假标识行为的规定。
本条所列前三项属于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不正当市场竞争,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本条所列第四项属于虚假标识行为。虚假标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对产品的质量标识、原产地或者其他能够反映产品品质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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