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青年)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刑法,
作者: 张智辉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3页数: 52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1793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国际刑法通论》(第三版)在翔实地介绍了现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刑法的基本原理,全面地反映了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和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内容涉及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刑事管辖的各项原则,国际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国际刑事合作的基本途径,中国与国际刑法等。
本书在第一、二版的基础上,根据近十年来出现的国际刑法公约和国际刑法适用的实践,对国际犯罪特别是新类型的国际犯罪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执法合作、没收、技术援助等国际刑法领域的新动向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对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中国参与国际刑事立法以及完善与国际刑法有关的国内立法问题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本书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全面,材料翔实,观点独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国际刑法领域中文版中最具影响力的一部力作。
作者简介
张智辉,陕西武功县人,1954年10月生,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享有者。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理事。自1983年合作翻译《国际刑法及国际刑法典草案》以来,先后发表了“论国际刑法中的几个问题”、“论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试论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的确认与体现”、“引渡问题研究”、“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等200余篇论文,出版了《刑法理性论》、《刑事责任通论》、《理性地对待犯罪》等10部个人专著,主编、参编、参加翻译学术著作6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国际刑法:检察理论;诉讼制度。
目录
总序
第三版说明
增补版说明
前言
第一章 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孕育与形成
三、国际刑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四、关于国际刑法的独立性
五、国际刑法学的理论构想
六、国际刑法典草案
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的界定
二、国际刑法的基本渊源
三、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国际公约
第三章 国际刑事管辖
一、国际刑事管辖的意义
二、国际刑事管辖的公约规定
三、属地管辖原则
四、属人管辖原则
五、保护管辖原则
六、普遍管辖原则
七、关于优先管辖原则的探讨
第四章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二、国际犯罪的构成
三、关于国际犯罪的主体问题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国际犯罪的分类
第五章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一、战争法与战争犯罪
二、侵略罪
三、战争罪
四、危害人类罪
五、灭绝种族罪
六、非法使用武器罪
第六章 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
一、《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保护
二、种族隔离罪
三、种族歧视罪
四、贩卖和使用奴隶罪
五、国际贩卖人口罪
六、酷刑罪
第七章 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
一、惩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及其发展
……
第八章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第九章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第十章国际刑法的适用
第十一章国际刑事合作
第十二章引渡
第十三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移管与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
第十五章中国与国际刑法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和惩罚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组成。国际刑法将制裁国际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融为一体,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刑法也可以称之为国际刑事法。
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
国际刑法是国际上多数国家通过公约的形式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共同制定这一特点,使它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独立制定的“涉外刑法”。国际刑法既不是一个国家的刑法所包含的涉外因素,也不是一个国家的刑法的域外适用。不能把一个国家按照自己的国内刑法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的实践活动视为国际刑法的实践。一个国家在自己的国内刑法中可能包含某些国际刑法的内容,这是任何国家在自己加入国际公约中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但是国内刑法中的这些与国际刑法相关甚至相同的内容,只是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的体现,而不是国际刑法的组成部分。否则,国际刑法就可能因各国国内刑法中的不同规定而丧失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同时,国际刑法也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刑事条款。两个国家之间为了制裁各自国内法上的犯罪而签订的条约不能视为国际刑法规范。国际刑法制定的主体只能是国际社会。只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至少是一定数量的国家共同认可的制裁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才能称之为国际刑法规范。造法主体的国际性,是国际刑法效力的必要保障,也是国际刑法区别于国内刑法的显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