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知识产权法)(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59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09301/9787509309308
·条形码:978750930930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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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编辑推荐考点+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快速记忆=顺利过关
深入阐释命题点
典型真题,以练促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lO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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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文摘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非经交付不能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7条)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