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ILI BLAOZHI FALU BAOHU ZHIDU YANJIU)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品牌: 田芙蓉
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38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802474043/9787802474048
·条形码:978780247404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其他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DILI BLAOZHI FALU BAOHU ZHIDU YANJ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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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TRIPS协议缔结以后开始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系统梳理了地理标志概念演进历史,厘清了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三者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系,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与判定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从制度变迁、制度内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对目前世界上三种主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理性反思,并结合国情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书中收录了我国有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适合广大知识产权界业内人士、各级领导干部、政府部门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感兴趣的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田芙蓉,1968年3月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级经济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曾赴香港大学做访问学者;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及国际合作科研课题近十项,在《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 LAW REVIEW))《知识产权》等国际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本书内容与结构
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保护意义
第一节 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术语辨析
一、Indication Of source:货源标记
二、Appellation Of origin:原产地名称
三、Geographicalin dications:地理标志
四、三个法律术语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三、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asymmetryofinformation)
二、声誉模型(modelonreputation)
三、公地悲剧(tragedyofthecommons)
第四节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经济意义
二、社会意义
三、文化意义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与实现形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一、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二、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三、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
一、地理标志权利归属的判定因素
二、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利归属的实现形式
一、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比较
二、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三、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
第三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要件
一、商品特征
二、地理来源
三、商品特征与其地理来源的联系
四、适用范围
五、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与通用名称
一、通用名称(genericname)的含义
二、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
三、通用名称逆转为地理标志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与程序问题
一、地理标志保护与程序问题
二、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第四章 国内法上的地理标志保护
第一节 专门法保护制度
一、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二、欧盟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制度
第二节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制度
一、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概要
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以美国为例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概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例分析
第四节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一、三种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二、国内法上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比较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地理标志保护
第一节 双边协议与地区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
一、双边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
二、地区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
第二节 国际多边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
一、TRIPs协议之前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
二、TRIPs协议谈判中的地理标志问题
三、TRIPs协议规定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
第三节 TRIPs协议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
一、多哈回合谈判背景简介
二、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中的地理标志议题
三、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地理标志议题
四、我国在多哈回合有关谈判中的态度与策略选择
第四节 WTO首例地理标志保护争端案例评析:美国诉欧盟
一、案件背景简介
二、双方争议焦点及专家组裁决
三、评析
第六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发展概况
一、商标行政个案保护
二、商标立法保护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出现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启动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商标保护制度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四、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立法目的
二、制度的选择与完善
三、专门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文件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
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节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节录)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节录)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
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示范法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节录)
附录二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程序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程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审批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附录三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附录四缩略语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虽然已有百余年历史,但对其国际保护的研讨和修订并未如商标、专利等领域那样快速发展;同样,其国家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也只在欧洲国家受到重视。真正使地理标志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开始进入国际学术研究视野的转折点,是乌拉圭回合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艰难谈判,而最后形成的TRIPS协议中独立成节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以及新一轮世贸谈判中的地理标志议题,不仅促进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学术研究,也推动了WTO成员自身国家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相比,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竞争中尚显弱势,但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却拥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广袤的地理资源,以及勤劳的炎黄子孙,创造并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产品大多与农产品或传统产品有关。我国虽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然而却未像法国那样率先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国历史上既没有地理标志概念,也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安排。虽然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曾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保护成员国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这只是个案的行政保护,并未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直到WTO运行前后,我国才真正开始实施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即自1995年3月1日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受理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入WTO前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开始建立。此后,地理标志问题开始成为我国学界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
文摘第二节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由前述地理标志相关概念被使用的国际公约,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首先,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客体之一;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第2款指出,该协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了第二部分第1~7节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而第二部分第3节专门针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表明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其次,从国际公约的管理看,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都是由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惟一不由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TRIPs协议也是由WTO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管理。因此,在国际法上,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显而易见。在国内法上,许多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或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此外,在学界,有关知识产权的著述不是将地理标志编排在商标章节下,就是将其归入与版权、专利和商标并列的其他知识产权类别。鉴于此,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似乎是一个无需证明的论题。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国际多边条约的签署往往是谈判各方利益相互博弈、最终妥协的结果,这一点在乌拉圭回合关于TRIPs协议的谈判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则成为TRIPs协议谈判中争议最激烈的议题。
后记本书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在定稿出版之际,回想起博士论文写作及本书修改过程中的艰辛与快乐,对“学海无涯”有了更深的体验;对于那些给予我无私帮助的人们,更是心存感激。
感谢我的博士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郑胜利教授。感谢导师的传道授业解惑;感谢导师在论文选题和论文写作上的悉心指导,早在博士学习的第一学年期末导师就建议我关注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使我能够较早确定选题并开始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感谢我的硕士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顺德教授,他为我提供了难得的研究机会,使我有幸参加了欧盟与商务部地理标志保护合作项目的中方课题组,得以深入了解国内两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并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有了初步认识,为论文及后续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
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启超、张平、韦之、曲三强和刘东进诸位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郭寿康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兵教授,他们在论文开题、预答辩和答辩过程中对论文提出了富于启示性的宝贵意见和指导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我在论文写作及修改中受益匪浅,也使本书内容更加完善。
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与支持的领导、老师,以及同学和朋友,他们的鞭策与鼓励,成为我工作与学习的动力。
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他们一直全力支持我的学习与研究,没有他们的关爱,本书是难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