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中青年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综合,
品牌: 梁慧星著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09937
·条形码:9787562009931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丛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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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法解释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这一编是全书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有的部分特别难懂。因此,作者建议,对从事法实务工作的读者而言,不妨先重点阅读第三编各章,以求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然后,回过头来阅读第一编各章,以扩充自己关于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最后,如有兴趣和可能,则阅读第二编各章,以充实自己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够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的滥用。
作者简介梁慧星,男,1944年1月生,四川省青神县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术:《合同法》(合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中国民法经济诸问题》;《民法学说例与立法研究》;《民商法论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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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青 年 法 学 文 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
编辑推荐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诸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最好是依照《民法解释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第一章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发生期
第三节发展期
第四节古典期
第五节衰退期
第六节优士丁尼时期
第二章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注释法学派
第三节注解法学派
第三章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节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第四章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罗马法的继受
第二节近世自然法论的发展
第三节 自然法的法典编纂
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第五节潘德克吞法学
第五章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
第一节19世纪概念法学的形成
第二节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运动
第三节目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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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当然,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换言之,尚水与前国家的良的旧权利或既得权切断关系。但在法兰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进行了一般的农民解放,破坏了既得权体系。特别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国宫廷法院因帝国的瓦解而消灭后,此前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一切场合均给予法律保护的裁判所的权限逐渐缩小,最终只对“市民相互间私的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护。例如,在普鲁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审查权,就是这一发展的结果。于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则市民社会从政治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二、历史法学
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及法律学的现代使命》一文,反对蒂鲍特(Anton Friedfich Justus Thibaut 1772—1840)关于依自然法理念编纂全德统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与爱因希霍恩(Karl Ffiedrich Eichhom l781—
1854)共同创办《历史法学杂志》,成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立者。与自然法论者的主张相反,萨维尼认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创制的东西,恰似语言和习俗,是依民族的确信而发展、成长起来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基础上由作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将阻碍有机的法发展,除必要或不得已,应极力避免。当然,萨维尼也认为,于有机的法发展达到顶点之时,可以编纂法典,但现时对法的素材的体系的、历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适合法典编纂的理论准备不足,因此,不能说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
萨维尼认为只有依有机的发达的法律学所形成的法,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适当的形式实现法统一。这种情形,萨维尼并不是没有认识到罗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爱因希霍恩共同创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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