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概论(新编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王全弟
基本信息·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页码:548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309029968
·条形码:978730902996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新编法学系列教材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概论》按照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这一顺序,主要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以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各种具体的合同,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上述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每章之后均附有思考题和有关阅读书目,便于读者查阅和研究。《债法概论》既是高等院校法律、经贸、管理、财会、金融等专业的理想教材,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大公民了解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的理想读本。
作者简介王全弟,男,1950年12月生,上海市人。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1993年7月至1994年2月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系主任。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编或参编《民法总论》、《民法案例教程》、《外国民商法概论》、《民商法词典》等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
媒体推荐前言
债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和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法。物权法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法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日益重要,这种社会经济现实,已经使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以动态为特征的债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债法分为债法总论和债法分论,债法总论主要涉及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等内容;债法分论主要涉及各种具体的债,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内容。为了编排的方便,本书采用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最后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样的顺序。20世纪以来,债法理论有了引人注目的发展,许多新的理论的提出和在实务上的应用,不但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而且极大地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比如缔约过失、债权的不可侵性、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情事变更以及租赁权物权化、精神损害等等,本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理论发展,并对此加以分析和探讨。
债法不但富于科学性,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而且具有任意性,其发展变化极快。只有不断地进行理论探索和保持对社会生活的密切关注,才能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们愿为此不断努力,但毕竟水平有限,因此,书中疏漏、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王全弟
2001年8月于复旦
目录
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
第二节债的本质
第三节债的发生
第四节债的类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二章债的效力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履行
第三节不履行形态
第四节受领迟延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三章债的保全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位权
第三节撤销权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四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定金
第四节抵押
第五节质押
第六节留置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转移
第一节债的变更
第二节债权转移
第三节债务转移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七章债的消灭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债的消灭的各种情况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六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不当得利
第二节无因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八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九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节合同的解释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二节无效合同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一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不安抗辩权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四章转让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互易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五章财产使用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四节借用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六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三节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关于民间借款的适用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七章宪成工作的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承揽合同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八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
第二节仓储合同
第三节委托合同
第四节行纪合同
第五节居间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旅客运输合同
第三节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联运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二十一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二十二章其他常用合同
第一节旅游合同
第二节雇佣合同
第三节储蓄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第二十三章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损害赔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阅读篇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债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和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法。物权法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法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日益重要,这种社会经济现实,已经使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以动态为特征的债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债法分为债法总论和债法分论,债法总论主要涉及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等内容;债法分论主要涉及各种具体的债,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内容。为了编排的方便,本书采用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最后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样的顺序。20世纪以来,债法理论有了引人注目的发展,许多新的理论的提出和在实务上的应用,不但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而且极大地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比如缔约过失、债权的不可侵性、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情事变更以及租赁权物权化、精神损害等等,本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理论发展,并对此加以分析和探讨。
债法不但富于科学性,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而且具有任意性,其发展变化极快。只有不断地进行理论探索和保持对社会生活的密切关注,才能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们愿为此不断努力,但毕竟水平有限,因此,书中疏漏、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文摘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有赔偿受害损失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侵权行为这种不法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之债的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不得预先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因此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责任为限,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在现代各国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因此侵权行为之债最主要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产品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他人称为本人。在罗马法上,无因管理属于准契约,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准契约即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缔结契约,但衡诸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其行为所生的效果与缔约相同。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依通说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件,其意思必须包含效果意思,表意人还须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外部为人所知。而对于无因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法律只要求这种意思是管理人使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意思,而不是发生何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其次管理人的管理意思无须表示于外部。法律虽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应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开始管理的事实告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告知本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在于权衡个人事务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期将这两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上的Condictio诉权。但罗马法尚无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仅就各种具体情形,承认特殊的诉权,例如非债清偿诉权、因目的不达诉权、因目的消灭诉权、因给付原因不法诉权等。18世纪,自然法学家提出任何人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而谋求自己利益的原则,将罗马法Condictio制度扩充到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以求建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现代立法将此概念以“不当”或“无法律上的原因”加以限制。
后记本书是作者在多年教学和研究的基础上,参考了大量的著作和资料完成的。书中资料除注明出处外,还列出了阅读书目,一方面便于读者查阅,一方面也是我们借以参考的内容,在此对上述所有资料的作者表示谢意。全书由王全弟提出写作提纲和具体要求,并由王全弟、孙晓屏负责整理、修改,最后定稿,王志达帮助做了一些工作。本书由王全弟任主编,孙晓屏任副主编,具体写作分工如下:何远卿(第一、五、十一章),张伟(第二、十、十九章),丁洁(第三、十二、十三章),王志达(第四、八、十七、二十二章第二节),朱川(第六、九、十六、二十二章第三节),张鸿(第七、二十二章第九节、二十三章),谢非(第十四、十五章第三一四节、二十章),郭畅(第十五章第一一二节、第十八、二十一章)。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