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民商法系列)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张广兴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06 页
·出版日期:1997年
·ISBN:7503620021
·条形码:978750362002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民商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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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债法总论》是系列教材之一,这批教材分若干系列,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媒体推荐说明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
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这个目标,努力编写出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
这批教材分若干系列,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债法总论》是民商法系列的一种,由张广兴编著。
尽管编著者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 王玲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1997年4月
编辑推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
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这个目标,努力编写出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
《债法总论》是民商法系列的一种,由张广兴编著。
尽管编著者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 王玲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1997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债法概说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第三节 债法的体系
第四节 债法的性质与功能
第五节 债法的发达史
第六节 我国债法的发展
第二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
第二节 债的本质
第三节 债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四节 债务与责任
第五节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第三章 债的原因之一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合同
第三节 侵权行为
第四节 缔约上过失
第五节 单方允诺
第四章 债的原因之二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说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不法无因管理
第五章 债的原因之三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说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给付
第二节 给付的形态
第三节 给付的分类
第七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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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第三节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一因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规定于民事责任一章,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突出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但此种民事责任建立在侵权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义务的基础之上,因而仍不失为一种债的发生原因。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仅具有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性质,即成立侵权行为之债,而且带有应受国家公力惩罚的性质。例如依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法院可对侵权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以及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制裁。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引起,而合同只能由合法行为引起。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平和,赋予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以不可侵犯性,这些利益主要有财产、人身和人格等。侵权行为因侵犯了这些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具有不法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法律强行规定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侵害。而合同之债则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其形式及内容均由当事人商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和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法律还规定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则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违反给付义务时,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仅为财产性的责任。
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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