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林来梵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48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24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通常所言的“违宪审查”,从比较宪法的意义上,实可称为“宪法审查”;而从其功能的意义上,则可谓是“法治国家大厦的拱顶石”。
在当下中国学术界,与其继续拘泥于长期以来有关宪法审查机关模式抉择的争说,毋宁进入规范法学的堂奥,探究宪法审查的原理,把握宪法审查的技术:本书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正转向这种研究进路,将宪法审查活动的整个流程,分解为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基准,以及宪法判断的方法和效力六个方面,力图借镜各国的有关理论及实践,提取其在各个方面的“最大公约数”,形成这种制度研究的理论体系,并籍此在中国问题的视角之下,展现该制度应有的具像构图,以期打开我国有关研究及实践的闷局。
——林来梵
林来梵主持完成的项目成果《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一书,在系统整理、提炼各国成熟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的基础上,对宪法审查的各项原理板块与技术单元进行了梳理,条分缕析地提取出若干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主题;在国内首次对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对具有独立于一般宪法规范理论体系的内容和规则作出了系统化的论述。评审专家认为,该项成果填补了建构论式与宪法个别事案研究之间的空白,同时克服了建构论式研究中长期存在的空泛之弊与强烈分歧,促成违宪审查制度建设上的理论共识,澄清了我国学界在这一领域内长期存在的许多误解,还为我国相关机构如果进行违宪审查提供了理论支持以及切实可行的运作方式。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专家汇总评语
内容简介
本书所采用的“宪法审查”一语,相当于现下国内学术界日渐通用的“违宪审查”之谓,指的就是宪法上被授权或认可的特定机关,按照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相关的宪法规范(即通过宪法解释,就相关的宪法条文的内在意涵进行进一步的阐明所形成的解释命题),而对已然形成又或即将形成、特别是某项因为存在争执而被提到该种程序之中的公权力的特定行为(包括普通立法)是否违背了上位法、尤其是宪法而进行复核审查,并作出相应判断的制度或活动。
作为一种制度或活动,宪法审查在法律世界中无疑具有殊为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内外学界的论述不胜枚举,本书亦有专门研讨,故在此不赘。但要言之,它应是有效清理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冲突与矛盾,维护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统合与和谐,尤其是防止或遏制特殊情形之下公权力所可能作出的不当行为,维护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装置。也正是在此等意义上,德国学人曾誉之为“法治国家大厦的拱顶石”。
基于宪法审查的这种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庶几均已确立了该种制度。根据国际上一份颇为系统的专题比较研究成果显示,在其所统计和研究的179个国家和地区之中,已经建立了具有典型性的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至少已高达152个,另外以其他方式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和地区则有22个,合计174个,而没有拥有该种制度的仅有5个。
作者简介
林来梵,法学博士(留日),先后供职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现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主攻宪法学,旁涉法学理论,迄今曾在日本、中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发表论文数十篇,主要代表性专著有:《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等。
目录
第一章 导引式研究
第一节 两种审查机制
一、宪法审查机制概述
二、两大审查机制问的交错兼容
第二节 两种价值目标
一、宪法审查的价值目标
二、两种价值目标的结构性整合
第三节 两种价值立场
一、“积极主义”概述
二、有关积极主义的根基与理论
三、“消极主义”概述
四、有关消极主义的根基与理论
五、宪法审查中的价值立场类型化分类
六、反观中国:关于价值立场的立场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章 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
第一节 概述
一、启动要件的功能
二、启动要件的类型与属性
三、受案范围与启动要件的分殊
第二节 抽象审查的启动要件
一、概述
二、争议性要件
三、提请主体要件
四、移送要件
第三节 具体审查的启动要件
一、概述
二、案件性要件
三、原告适格要件
四、成熟性要件
五、诉由消失理论
六、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七、具体审查各项启动要件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特定阻却原理
一、概述
二、“政治问题”理论
三、“部分社会”法理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第三章 宪法审查的程序
第一节 引论:从孙志刚案看我国程序理性之阙如
第二节 抽象审查的程序
一、基本界说
二、法律法规抽象审查的发展轨迹
三、作为机关运作的特定程序:以德国为例的考察
四、从法的商谈论看抽象审查程序:一种批判性的检省
第三节 具体审查的程序:以美国和德国为重点
一、美国附随型具体审查程序
二、最低抽象性的具体审查:宪法诉愿
第四节 两种审查程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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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审查的方法
第五章 宪法审查的基准
第六章 宪法判断的方法
第七章 宪法判断的效力
第八章 反思性研究:我国制度完善的构想
要目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导引式研究
第一节两种审查机制
一、宪法审查机制概述
依据审查机关的不同,世界上的宪法审查制度可判若有别地分为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三大机构模式,但深入考察其各自动态的运作过程,它们俨然又都可纳入到具体审查(concrete review)与抽象审查(abstract review)这两大审查机制分析框架之中。其中,前者要求宪法审查基于特定案件而展开,此乃普通法院模式之表征;后者对法律的宪法审查则无须基于具体案件,属宪法委员会模式之特色。而在美国纯粹的具体审查与法国纯粹的抽象审查这两个好似钟摆顶端的弧线中间,分布着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下的各种审查机制运作形态,它们有的居于中端,有的靠近美国。而有的则偏向法国,在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的立场上无疑是存有颇多差异的,但由于它们在运作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兼采了两大审查机制之要素,从而也就都或多或少地稀释了这两者问的差异。因此,三大机构模式在组织结构、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判决效力等上的构造不同实乃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作用之分野,本节即拟对这两大审查机制之结构要素及脉络发展等相关问题作一提纲挈领的比较、分析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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