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资委上个月解禁MBO以来,引起国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质疑不断,批评如潮。现归结起来,可以说MBO是违背了宪法、民心和科学。
一、MBO违反宪法
2月4日朱华在光明网发表《MBO是否符合宪法》以及2月5日韩强在新浪发表《韩强:与李荣融同志谈谈心 中国的MBO已变异》的文章,都对MBO是否符合宪法提出了明确质疑。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采用MBO改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处置时,竟然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也未通过任何途径广泛征徇人民的意见。这种做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不允许的。因此,MBO涉嫌违宪是显而易见的。
二、MBO违反民心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问题上一直强调要以“人民满不满意”、“人民拥不拥护”为重要前提和风向标。但我们的MBO改革居然是逆民心而行。自2004年“郎顾之争”以来,MBO一直是广大民众的主要炮轰目标。而仅从上个月解禁MBO以来,网上就立即集中的评论上万多条(仅新浪就有5000多条),其中持反对的占80%以上。如此高的反对率表明:MBO是一个不得民心的改革,是一个违背民心的工程。这样的改革是注定要失败的!
三、MBO违反科学
违反科学是最要害的!人民的反对或许可以被某些人解释为民众对MBO这种“科学”模式还没真正认识的自然反应。但是,本人在新浪发表《MBO不是让国企活得更好 而是让国企死得更早》的文章,则彻底封住了这种荒唐的解释,撕掉了其“摸石头过河”面具。文中简明扼要地道出MBO违反科学的本质(至今没有任何人敢提出质疑),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MBO激励所产生的作用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MBO目的是提高积极性并带来高效率。一些人看来,人的积极性及其产生的作用是无限的。但是,美、日、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我国每年都有上10万家私有企业相继倒闭,有些老板甚至因此而跳楼自杀,这难道是这些老板们的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吗?!这给我们一个深深的思考。举个假设,若当年通用电气公司给韦尔奇MBO 10%股份,韦尔奇就能比现在强大数倍的通用吗?――不能!因为韦尔奇个人积极性和能力的发挥已达到或接近他个人所能达到的极限了。一个经营者积极性再高,一天也只有24小时,不吃不喝不睡一天也不会有25或36个小时给你。当一个人在工作上已全力以赴并达到其极限或顶点时,再渴望再通过加大激励来让他创造出数倍的财富那只能是异想天开。实行MBO的众多西方企业,结果以失败而告终,败因就在这。企业的发展,不能单靠几个经营者的“比比拼命”来决定。
第二、MBO不具有长期性和延续性,是国企发展的陷井。这是由于国企经营者所持的股份象私有财产一样,具有的世袭继承性这一性质来决定的。就假如1999年彭作义在主政 青岛啤酒时就进行了MBO式产权改革,其中,彭作义个人持15%,其它管理层持10%,到了2001年时,彭作义因突发不幸离我们而去后,彭作义所持15%青啤股份将不是由国家、企业来继承,也不是下任CEO继承,而是由他的家人继承。因而出现的问题是,金志国作为彭作义的接任者如果也应持有与彭作义同样为15%的青啤股份的话,那国家又必须从75%的股分中再腾出15%的股份给金志国,依此发展下去,几轮老总更替下来国有股便很快就让光了,国企也因此而寿终正寝了。因此,实行MBO的国企在每逢经营人员增补或更替时,MBO就难以为继了,企业前进的脚步也就此停住了。可见 MBO破坏企业的长效经营机制和国有企业长远发展,是决不可取的!
第三、MBO阻碍优秀人才的动态优化配置,是企业发展绊脚石。我们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不断地把新的优秀人才补充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上来,但MBO却恰恰阻碍和破坏了这种新陈代谢的循环发生。比如,某一国企老总刚上任两年便持得企业10%的股份,其它管理成员持15%的股份。但几年后,这班人马在工作上虽然拼命不减,但其水平和思路已经落后并跟不上形势了,企业因此每况愈下。这时候是继续留用这些无能的原班人马,还是撤职不撤股地进行人员更替呢?都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前一种方式让企业立马死亡,后一种方式则让持股的原班人马不在其位而能享其利,成为不劳而获,同时继任者应持股份的来源也无从谈起,企业也同样要死亡。可见MBO导致原班人马的长期固化,障碍着优秀人才尤其是关键岗位人才的动态优化配置,是违背着时代的发展要求的,对国企长远发展无疑是死路一条!
由此可见,MBO除了不可告人的动机外,已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