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购了一辆接近报废的电动车;我已经分解并买给手废品的
但是后来才知道那是偷来的车并且失主已经报案,已经找到了该车的残骸,我也到公安机关做了口供。
但是我又找不到了卖给我电动车的人。
那我是不是已经构成了销赃罪。
又应该有怎样的处罚呢?
如果没有故意,则不是犯罪,但可能要返还有关款项给被害人。
··价值有限,不构成销赃罪。
但,你应当知道,收购时让出卖人出示合法财产证件和身份证件,以便以后核查。 可能是粗心,也可能是利益驱动,说明情况,接受处理,以后吸取教训就是了。
这主要是涉及 《物权法》中的一些条款,
首先,你在接手车子时并不知道这是赃车,如果你们之间的买卖是按照二手市场的正确程序进行的话,你这就属于善意占有,不会追究你的责任。
第二,同样根据《物权法》中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回原物及其孳息,但是需支付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根据《物权法》中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