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陕西的郑先生夫妇跟随旅行社游玩乐山峨眉山,但因游客太多,旅行社未能按照计划带游客游玩事先预定的景点和就餐,夫妇俩要求旅行社和景区管委会共赔偿1.5万元损失。记者昨日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他们旅游费用640元。
景点未游完游客告旅行社和景区
2008年9月25日,郑先生夫妇从陕西飞到成都,跟成都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峨眉山乐山2日游”,每人费用320元。10月1日,当郑先生夫妇跟随旅游团来到景区时,由于游客和私家车辆太多,旅行社未按计划带领游客游玩事先约定的部分景点和进餐。事后,旅行社退还了游客退每人60元的餐费。
郑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称,由于旅行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景区管委会明知假日游客剧增,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分流游客,工作中存在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旅行社双倍返还他们两人在乐山、峨眉山的旅游费2000元;判决旅行社、景区管委会承担他们从陕西到四川出游的费用3000元;另外还要赔偿万元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违约景区无责
旅行社称,黄金周的客观情况就是游客多,这是旅行社不可控制的,导游将未能游览的景点费用退给了游客,旅行社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景区管委会认为,国庆节是峨眉山一贯以来的旅游旺季,即使在平时,游客等待索道也要1个多小时;游客在当天没有游览万年寺的情况下,可以在第二天继续游览,因此管委会没有给游客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赔付。
法院认为,汶川大地震后,四川地区的旅游业一度萧条,旅行社对旅游形势估计不足,未曾预料到震后第一个旅游黄金周会有如此之多的旅游者,导致郑先生等未能游玩部分旅游景点,给他们带来了不愉快。旅行社未征求游客同意是否第二天再继续游玩就将他们送回成都,是旅行社的工作不严谨,此属违约。因此应该退还郑先生夫妇在峨眉山和乐山旅游的费用共640元。
而对于郑先生夫妇要求景区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景区管委会不参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因此郑先生夫妇要求景区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无法律依据,因此景区管委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