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是对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新条例规定了许多旅游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游客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比较清晰的法律依据。
旅游“零团费”“强迫消费”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吴小姐通过广告,找到一家不足1000元的“港澳五日游”,可到了香港后,她发现还有很多自费项目另需掏钱,在景区的逗留时间远远少于导游带往商场购物的时间,这才觉得上当了。
何先生支付了3000元找到一家“东南亚七日游”,在签订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份自费项目表。到了目的地后,何先生除了完成自费项目外几乎没有进行游览,回国后一气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自费项目均是何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何先生不能证明是受到了强迫,因此驳回了何先生的诉求。
根据目前的报价,一般港澳五日双飞成本不能低于2000元,东南亚旅游成本不能低于4000元,这还不包括签证费、小费和自愿自费项目的花销。所以,上述两个案例即是“零团费”旅游,即旅游款还不足以支付旅游成本的旅游。旅行社不可能提供没有收益的服务,所以“零团费”旅游中,旅行社就要拼命压低成本,降低服务标准,还让游客进行大量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通过取得回扣获取利润。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违反这些规定的,可能被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期许多媒体登载“五一”后各旅游线路涨价的消息,大都与新条例严格禁止零团费和强迫消费后,使价格公开、透明所致,这应该被看作是旅游市场正在完善的一个信号。
新条例规定,旅游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安排购物的次数、停留时间、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以往,发生了旅游中的消费事实后,消费者要证明受到了强迫,否则就视为是自愿。“五一”之后,如果发生了没有写进合同中的消费项目,就要旅行社来证明是游客自愿,加大了旅行社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游客权益。
旅行社告知须真实 完整 明确
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宋小姐打算夏威夷自由行,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与某旅行社达成协议,由旅行社为其订机票和住宿酒店。出发时,宋小姐持旅行社送来的机票和酒店预订卡及自己的护照前往机场,结果因没有办理签证被拒绝登机。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旅行社认为宋小姐办理的是自由行,本社仅负责预订交通和住宿,签证应当宋小姐自己办理;宋小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自己办理签证,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法院认为,即使是自由行,旅行社也负有告知义务;尤其出境游,游客欠缺专业知识,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宋小姐退票后仍损失的金额1000元。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向游客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必须签订包含十四项内容的完备合同,签合同时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必须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否则会被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还会被停业整顿1至3个月。
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是看旅行社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首先,旅行社对凡是与旅游、出国相关的专业信息都应该知道;其次,须告知游客当地风俗、要进行的各种审查、审查中需提交的文件、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等;第三,告知和履行义务要及时,发生拖延导致损害,旅行社要担责。
国内游20万 出国游120万
“质保金”快速解决旅游纠纷
新条例中有一项“质保金”制度,规定所有旅行社都需要在银行存进一笔“质量保证金”,国内旅游的金额是20万元,出国旅游是120万元,增设分支机构还要再交钱。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旅游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就可以使用这一笔钱赔偿消费者。
在行政机构的调处程序中,“质量保证金”使游客能得到快速、简便的处理程序和及时得到赔偿款。建议游客,发生纠纷后,先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能够比较快捷地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游客再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