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操作细则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政玉英,姜先良,孙之斌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28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26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民事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精髓在于它的“博”。以法官之“专”攻其之“博”,关键在于法官解释。法官执行解释犹如一个鲜活体、逻辑是骨架、案例是血肉、经验是灵魂。解释是执行工作成长的动力,解释的过程即是生长的过程。本书代表的正是这样一种努力。
本书立足民事执行实务,彰显执行工作的实践理性。全书以条文的形式,对从“执行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结案归档”的整个执行工作流程进行归纳总结。将执行程序分解为“一般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和“特别执行程序”,以及“债权参与分配”。共收录了139个案例,使我们民事强制执行案例研究走向系统化,并从日益复杂的执行案例研究中提炼出更多的制度因素,推动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不断完善。
内容简介
本书的内容大体包括三方面:一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这应当是基础,凡是涉及到这样的条文,书中都在条文的相应注释中标明法条出处,便于读者查阅。即便如此,设计这部分内容时,本书也并非照搬照抄,而是进行了归纳梳理,在逻辑上自成体系;二是总结的实践经验,比如“瑕疵土地和房屋的执行”、“军队企业的执行”、“国有企业的执行”、各类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等等,这是写作本书最费工夫的,因为它不仅需要语言上的提炼,还需要大量案例的辅助说明。全书共收录了139个案例,也是本书的一大特点。笔者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能够使我们民事强制执行案例研究走向系统化,并从日益复杂的执行案例研究中提炼出更多的制度因素,推动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不断完善;三是完善立法的观点,比如“立案审查”、“撤回和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和解、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救助、执行救济、执行送达和告知、执行期限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有所助益。
目录
第一编执行程序的启动
第二编立案及审查程序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审查
第三章撤回和驳回执行申请
第三编一般执行程序
第一章执行和解
第二章调查
第一节直接调查
第二节委托调查
第三节公告悬赏执行
第四节公布拒执人名单
第五节协助查找
第六节执行中的审计
第七节限制离境
第八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四编强制执行程序
上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存款的执行
第三章土地和房屋的执行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瑕疵土地和房屋的执行
第四章债权的执行
第五章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的执行
第三节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执行
第四节上市公司社会流通股的执行
第五节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网络域名权的执行
第七章证券交易席位的执行
第八章指标的执行
第九章共有财产的执行
第十章国有企业的执行
第十一章金融机构的执行
第十二章军队企业的执行
第十三章执行担保
中编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赔礼道歉的执行
第三章赡养义务的执行
第四章抚养义务的执行
第五章扶养义务的执行
第六章探望权的执行
第七章清算义务的执行
第八章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
第九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执行
第十章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
第十一章腾房案件的执行
下编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五编特别执行程序
第一章追加和变更
第一节被执行人的追加
第二节申请人的变更
第三节被执行人的变更
第二章执行救助
第三章执行救济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异议
第三节复议
第四节执行回转
第五节不予执行
第六节执行监督
第六编债权参与分配
第七编送达和告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送达
第一节简易送达
第二节普通送达
第三章告知
第八编结案
第一章执行期限
第二章暂缓执行
第三章中止执行
第四章执行结案
第五章结案日期
第九编归档
案例链接
跋
书摘插图
第一编执行程序的启动
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自然会产生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经诉讼或非诉讼方式确认后,在权利人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权利时,寻求国家强制力的帮助以实现其合法权利,因此就出现了国家执行权。该权力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规则。以下,就是执行程序的启动规则。
第1条(申请执行)持有执行依据确认的享有给付内容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P203)
第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P203)
第3条(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人已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已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继承人未确定的,其直系亲属或者遗产代管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但在分配财产时,应按确认的继承人及继承的份额予以分配。
权利人在执行时效期限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确认继承人或监护人延误致使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执行期限中止,待确认继承人或监护人后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案例(P205)
第4条(权利人分立、合并、改制、更名后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改制的,对权利部分或全部承受的分立、合并、改制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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