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工作文书样式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文书,
作者: 张本亭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33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24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10大执行文书种类,110种具体文书格式。
内容简介
格物致知,是人的成长规则,对事物亦如此。规范执行工作文书样式,由表及里,是规范程序、改进作风、转变理念、提升形象的重要杠杆。本书就是这样一根杠杆。
本书内容丰富、全面,涉及的文书样式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还包括将来可能会用到的各种文书。颇具特色的是,该书在每一种文书后面都有“内容链接”。通过这个链接,每一名执行法官在使用它时,不仅能了解文书制作时的注意事项,而且还全面掌握了它的法律依据。因此,该书不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从全国范围来看,全面系统地梳理规范民事执行工作文书的制作,本书也是走在前列的。
作者简介
张本亭。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从事审判工作已达20多年,历任山西省忻州地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北京市高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北京市通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主管民事、执行、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在主管执行工作期间,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改革推行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了执行庭和执行工作管理办公室。执行庭专司执行案件实施,执行工作管理办公室行使执行案件裁决权和监督管理权。改革至今,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了工作监督,规范了执行程序,提高了队伍素质。在承担领导职责的同时,积极重视调查研究,先后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执行裁定》、《论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等,在全国和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上多次获奖,另外还主持编写了《执行工作法律文书样式》一书。
目录
序
第一编 裁定类文书
裁定1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裁定2立案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
裁定3立案阶段变更被执行人
裁定4依指令指定执行
裁定5依职权指定执行
裁定6依指令提级执行
裁定7依职权提级执行
裁定8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裁定9驳回执行申请
裁定10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定11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裁定12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裁定13依双方自愿以物抵债
裁定14依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
裁定15以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抵债
裁定16财产拍卖、变卖后交付给买受人
裁定17执行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
裁定18执行阶段变更被执行人
裁定19依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裁定20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
裁定21驳回变更、追加申请
裁定22追究执行担保人担保责任1
裁定23追究执行担保人担保责任2
裁定24追究执行担保人担保责任3
裁定25追究执行担保人担保责任4
裁定26追究执行担保人担保责任5
裁定27依申请追究到期债务人擅自支付责任
裁定28依职权追究到期债务人擅自支付责任
裁定29依申请追究协助义务人擅自支付责任
裁定30依职权追究协助义务人擅自支付责任
裁定31驳回申请人追究案外人责任申请
裁定32支持、驳回案外人异议
裁定33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裁定34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裁定35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裁定36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裁定37中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裁定38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裁定39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
第二编 决定类文书
第三篇 通知类文书
第四编 笔录类文书
第五编 书函类文书
第六编 公告类文书
第七编 命令类文书
第八编 证明类文书
第九编 报告类文书
第十编 表格类文书
附则 文书制作技术要求
跋
书摘插图
第一编 裁定类文书
裁定1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事实与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字号和名称,如“(2000)二中民初字5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人民法院(写明上级法院的名称)。
一、适用情形
本裁定样式供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时,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时用。
二、注意事项
1.不予受理裁定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前作出的,因此本裁定的字号不应是“执”字号,而应是“立案号”。
2.若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单独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