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职场说法系列-职场官司——劳动解决争议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刘昊斌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27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625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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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明确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是劳资双方主张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有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第一步。199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我国境内的所有行业,个体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作者简介
刘昊斌律师,北京劳动法律网创始人、北京著名劳动法专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具有丰富的非诉工作经验,先后为北京近千家企业提供非诉服务。领导律师团队成功开发了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劳动合同法培训等各项公司客户法律服务产品。在律师执业期间,曾经承办了许多有社会影晌的案件,如北京市首例出租车司机营运收入保证金返还案,在《京华时报》整版报道,受到了中央二台《生活》频道的采访和报道。诉北京理工大学的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等八家报纸的报导。北京市首例档案与户口争议案,此案办理后,建立了北京劳动律师网的品牌服务产品一一辞职设计服务。2007年底,此法律服务产品,受到了《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十四家媒体的采访和跟踪报导,同时受到了北京电视台北京您早栏目、湖南电视台等各种电视媒体的采访和报导。2008年初,刘昊斌律师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
网址:WWW.Laborhr.com(北京劳动法律网)
电子信箱:liuhaobin2004@163.com
目录
第一篇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同该用人单位属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4.在校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因履行《实习期协议》发生争议的,是否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5.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工单位辞退引起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6.丢失职工档案引起的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7.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8.用人单位错误记载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档案材料,导致职工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职工的养老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这类案件?
9.人事档案保存在单位,是否能据此确立双方劳动关系?
10.劳动者以患病为由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1.违约跳槽者是否需向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12.是否能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13.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辞退是否具有合法性?
1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吗?仲裁时效
第二篇 仲裁时效
1.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办?
3.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有哪些?
4.反诉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第三篇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争议中关于劳动者工作是否认真由谁证明?
2.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劳动者没有举证责任吗?
3.劳动纠纷中辞职事实需要劳动者举证吗?
4.社保缴费案件,是否需要劳动者举证?
5.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用人单位要举证吗?
6.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吗?
7.因除名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吗?
8.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第四篇 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
第五篇 仲裁之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篇 立案
第七篇 庭审技巧
第八篇 人事争议
第九篇 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第十篇 败诉案例分析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篇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权威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上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从争议内容上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案例回放:2006年3月,蒋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事业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如蒋某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向该事业单位交纳违约金五万元。
2007年7月,蒋某与某高新技术企业达成了就业意向,于是蒋某向单位提出了解除聘用合同的请求,单位不同意蒋某的请求,故蒋某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蒋某的请求?
权威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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