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新律师)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综合,
品牌: 张冀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261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114069X/9787301140697
·条形码:978730114069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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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二十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授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及如何处理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的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作者简介张冀明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台北所诉讼部主管律师,出生于台湾嘉义,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学土学位,自1987年从事律师业务,至今二十余年。期间曾两次深造,取得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以其深厚的法学基础,在不同的个案中展现出精湛的法律策略和诉讼功底,曾办理在台湾地区轰动一时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四汴头案、医师杀妻未遂案等,为台湾地区诉讼律师界之翘楚。
编辑推荐《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编辑推荐:在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和医师杀妻未遂案胜诉的背后,都有着同一名操盘手——张冀明律师。诉讼技巧是一个大题目,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题目。
目录
PART1诉讼准备心法第一诉讼的基本精神——不战而屈人之兵心法第二诉讼的正确心态——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心法第三诉讼的中心主轴——立基事实,而非法律心法第四诉讼的胜负难定——胜而不骄,败而不馁实战分享之1医师杀妻未遂案——将心比心,背水一战PART2诉讼主体心法第五诉讼的三角关系——知己知彼,将心比心心法第六诉讼主角的地位——言者异,则人心变心法第七律师的角色——行所当行,为所当为心法第八与律师交谈的原则——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心法第九面对侦查——立场坚定,态度恳切实战分享之2四汴头的案外案——证据是最好的武器实战分享之3首例营业秘密起诉案一面对大鲸鱼-因势利导取胜PART3诉讼程序心法第十诉讼的法律地图——熟悉游戏规则心法第十一民事诉讼——举证所在,败诉所在心法第十二刑事诉讼——无罪推定Vs有罪推定心法第十三行政诉讼——“民不与官斗”实战分享之4十案奇景——牵一发,动全身;解一案。破全局实战分享之5官官相护的处分——制造官员的压力PART4诉讼策略心法第十四了解案件事实——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又是山心法第十五重回事件原貌——人、事、时、地、物心法第十六规划策略——借形造势,以势制敌心法第十七诉讼辩论之计——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心法第十八诉讼的过程与决策——随机应变,决策在每一个当下心法第十九灵活操作诉讼技巧——格局、布局、步局心法第二十善用沟通艺术——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心法第二十一诉讼表达——不同诉讼,不同手法心法第二十二证据取舍——明足以察秋毫之末心法第二十三证人诘问——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实战分享之6马特拉案——声东击西,反败为胜实战分享之7公司股东会纠纷——临场反应决胜负实战分享之8老外涉刑事案——重回事件原貌。重新导演“法律电影”实战分享之9“无中生有”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PAHRT5安度诉讼心法第二十四不可预期的种种——危机就是转机心法第二十五诉讼中如何应对媒体——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实战分享之10企业经营权争夺——危机就是转机,善用举证责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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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在中国,关于律师的书籍很少,这是因为律师制度在中国起步太晚。在西方社会,很早就出现了律师的雏形,而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律师制度更是进入高度发展时期,律师已经成为法治社会须臾不能离开的组成部分。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实在太短,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从未出现过律师制度。中国古代的“讼师”只能代写诉状而并没有出庭权,所以“讼师”与律师不能同日而语。算起来,中国自清末才引进律师制度,至今只有百余年,但就在这百余年里,律师制度也少有正常发展的机会。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引进了西方的法治理念,但接下来便是军阀混战、外敌侵略和国内战争。自1911年至1949年三十多年间,中国虽然有过现代律师制度,也涌现过一批知名的律师,然而,在这内忧外患从未停止的特殊历史时期,律师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常发展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学习前苏联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又开始重建律师制度。然而,仅仅几年之后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便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被彻底砸烂了。自此,在中国几乎再无人提及律师二字,在年轻人的心目中基本上已不知道律师为何物,有些人只是在电影中看到过律师的形象。
文摘诉讼是战争“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孙子兵法所说的战争最高境界。诉讼虽然不是拿刀拿枪的战争,但它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律师在法庭上的相互攻防,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要取得法院判决的胜利。所以,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战争”相同的。犹如战争一般,当事人或其律师不要随意发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仍有协谈空间,律师不宜建议当事人轻言诉讼。因为,不论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遭受诉讼的一方,通常无法接受“被告”的事实。律师不急于诉讼的操作,反而会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及尊敬。诉讼犹如一把利刃,犹如子弹不长眼睛,如果操作不好,不仅伤及对方,也可能回打自己,尤其是刑事诉讼,可能因此遭对方反诉诬告。所以,律师宜与当事人审慎地交换意见,讨论诉讼发动的利弊得失与可能的风险。相反,一旦当事人决定发动诉讼战争时,在未达目的前,也不宜任意撤回,否则,恐将失去原来诉讼发动的初始立场。诉讼一旦展开,就是向对方宣战,双方当事人和颜悦色的机会就降低不少,甚至不复存在。当然,诉讼律师只是“为人作嫁”,无须“假戏真做”、太过投入,而与对方诉讼律师“反目成仇”,否则,如果双方有机会和谈时,本来可借由律师问的沟通达到目的,却因为律师的“失和”,失去相互协商的途径,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当事人决定开始诉讼,他与他的诉讼律师要抱着“必战”的决心,贯彻诉讼的计划,不可以一开始就有“且战且走”,或“与对方讲和”的心态,应保持绝对赢的气势。但诉讼律师也要随时冷静观察诉讼战争的变化,以免错失双方和谈的机会。》诉讼是要求胜诉讼就是要赢,律师承办当事人的案件,更是累积“自我成果”的最佳机会。但是,不可以为了律师一己之私,损及当事人的利益。
后记感谢主!愿上帝赐福所有人,能免于诉讼的纷扰,或和平地解决纠纷,或选到合适的律师,平安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