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法,
品牌: 李俊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88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691X/9787503686917
·条形码:978750368691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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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离婚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确实会对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用积极或消极、正面或负面来对之予以评价,但在离婚制度设计上却必须力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现阶段改革离婚立法,以期于离婚中更好实现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从理论上就该制度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规定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来加深对该制度的整体认识,从而在制度架构、内容设计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
作者简介李俊,1976年生,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9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当时为法学一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婚姻家庭法。参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家庭法》(译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等多本著作。参与《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资助项目)。《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外国继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在《现代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数十篇法学论文。
目录
第一章 离婚救济制度基本理论阐释
第一节 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解读
一、离婚
二、救济
三、离婚救济制度
第二节 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揭示
一、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
二、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
三、离婚救济制度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
第二章 离婚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古代社会“离婚救济”的表现形式及其主要特征
一、古代社会“离婚救济”的表现形式
二、古代社会“离婚救济”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
第二节 近代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及其动因
一、近代社会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
二、近代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动因
第三节 现代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及其动因
一、现代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
二、现代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动因
第三章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之离婚救济制度
第一节 法国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补偿性给付
二、救助性扶养费
三、离婚损害赔偿
四、其他救济性措施
第二节 德国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离婚后扶养
二、离婚中的供给均衡
第三节 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瑞士之离婚救济制度
二、日本之离婚救济制度
三、俄罗斯之离婚救济制度
第四章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之离婚救济制度
第一节 英国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离婚之辅助性救济
二、在辅助救济程序之前的婚姻财产保护
第二节 美国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离婚扶养费制度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中的救济性规定
三、离婚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节 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之离婚救济制度
一、澳大利亚之离婚救济制度
二、爱尔兰之离婚救济制度
第五章 外国现代离婚救济制度之评析
第一节 普遍方式中的差别立法--外国现代离婚后扶养制度之评析
一、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标准的选择--外国现代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总体分野
二、生存权与发展权之缺损填补--离婚后扶养性质的全新探讨
三、离婚后扶养主要内容之全面比对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合理建构--外国现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评析
一、冷遇与肯定--外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选择
二、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逻辑次序与离婚损害性质之确认
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内容之全面比对
第三节 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扩张性认识--外国其他现代离婚救济制度之评析
一、离婚救济制度的全面建构--外国其他现代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
二、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与婚姻住所的处理
三、对离婚配偶一方恶意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制
第六章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之发展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古代及近代之瘸婚救济制度
一、我国古代之“离婚救济”
二、我国近代之离婚救济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代离婚救济制度之发j展及其主要内容
一、我国现代离婚救济制度之发展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主要内容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主要内容
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主要内容
第三节 理论回应与制度探索--完善我国现代离婚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一、离婚救济制度系统化建构之应有选择--各类措施部分内容的集中性规定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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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受命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以下简称《法学学术文库》)写序是件幸运的苦差事。言其幸运是组织的信任,言其苦差实颇费心力。
愚意以为,《法学学术文库》的出版是学校科研的盛举。述其作用论其特点,必须回放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予以说明。伟人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伟人还说过,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
众所周知,今天的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前名为西南政法学院,人们常简称其为西政)已经五十有五啦,假如是个自然人.当此年龄段该是知天命多时了。五十五个年头,它有过创业的艰辛,有过成功的喜悦,有过失败的悲哀,有过耀眼的光环。它少年惨遭磨难,青年恰逢盛世。从纵向看,大致可切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奠基期。时间跨度当从1953年建校算起至1966年上半年。学校从批准到选址,从选址到成立,从成立到教学,基本是顺应政治之需。司法改革运动又“使一大批并无政治问题的法学专家、教授被拒之于新的司法机关和大学讲坛之外”彼时不以做学问为时髦而以讲政治为荣耀。虽有少许著述出台但基本上是谈不上法学研究的。
文摘在“妻财诉”中,丈夫还享有“能力利益”和“扣除权”。能力利益是指审判人员的判决首先应限制于丈夫财力范围内,但丈夫的继承人则不能享受这种权利。扣除权则是指丈夫可请求自返还的嫁奁中扣减其应得之数,一般于返还嫁奁为金钱或种类物时适用,其扣除原因有五:(1)“因隐匿财产的扣除”,即扣除妻子为在离婚后带走而预先隐藏的财产。(2)“因赠与的扣除”。(3)“因费用的扣除”,即扣除丈夫对嫁奁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得到妻子同意而支出的有益费用。(4)“因风化的扣除”,即如因妻子通奸而离婚,丈夫可扣除嫁奁的1/6,如是其他较轻过错则扣除嫁奁的1/8;如因丈夫通奸而离婚,丈夫就丧失可分3年归还嫁奁的期限利益,如是其他较轻过错则期限减半,即夫仅可分一年半归还嫁奁。(5)“因子女的扣除”,即如因妻子或其家长等的过失而离婚,丈夫为抚育子女可为其每人扣除1/6的嫁奁,但最多不超过1/2。在这五种扣除权中,后两种仅丈夫得行使之,而前三种则可移转于丈夫的继承人。
帝政后期,优帝一世又对嫁奁返还制度继续加以改革以确保妻子在婚姻解除后可以收回嫁奁,改革后的嫁奁返还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嫁奁不论设定时有无归还约定也不论由谁设定,①婚姻关系解除时除因妻子过失而离婚外都应归还给妻子,如妻子死亡则归还给其继承人;(2)原则上嫁奁的所有权仍属于夫,但对嫁奁中的土地即使得到妻子同意夫也不得出让或抵押,从而使该土地成为了夫仅享有用益权的不可流通物。
后记思考是一种习惯,阅读是一种兴趣,而写作,尤其是学术性文章的写作则是在深入思考和广泛阅读的基础上对自我心灵的一次洗礼。因此,每一篇文章的完成都肯定会在作者的心中留下一段或长或短的记忆,而本书的写作直至完成过程对于我个人而言,其记忆之深刻可谓之刻骨铭心。无论是写作中的喜悦与苦闷,还是思索时的迷惑与踟蹰,无论是完稿时的轻松与快乐,还是答辩中的紧张与期待,一切的一切都宛如昨日,一切的一切都历历在目。在这段注定终生难忘的心路历程中,尤其有一份感动不因时光的流逝而模糊、不因岁月的蹉跎而淡薄,这一份感动来源于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每一个给予我鼓励与支持的人,这一份感动也正是促使我写下这段文字的唯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