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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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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品牌: 星野英一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2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6561/9787503686566

·条形码:978750368656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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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是为了方便读者更好地学习民法而编撰的一本帮手型书籍。它分为12讲。《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的内容最初是为了满足《法学教室》杂志的各种名目(有的为特集的序论,有的为常设栏目)而编写的。虽然《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收集了不同性质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它与书名相吻合。

作者简介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主要著作:

《借地借家法》(法律学全集)有斐阁,1969年

《民法论集》第1卷至第9卷有斐阎,1970~1999年

《民事判例研究》有斐阁,1973~1990年

第2卷、第3卷《全5卷)

《民法概论》(1-4)良书普及会,1971~1986年

《相邻诉讼和法的作用》有斐阁.1984年

《民法的焦点(1)总论》有斐阁,1987年

《心之曲》有斐阁,1987年

《民法--财产法》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振兴会,1994年

《家族法》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振兴会,1994年

《法学入门》广播电视大学教商振※会,1995年

《民法的进程》岩波书店,1998年

《法学者的心声》有斐阁,2002年

译者简介:

冷罗生,1989年7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2002年4月就读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法学硕士课程;2003年4月就读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法学博士课程,2006年3月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5月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迄今已在国内外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发表论文40余篇。

陶芸,199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日本语言文化硕士;曾任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三次公派留学日本;2003年毕业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语言文化硕士;2007年毕业于日本圣德大学,日本文化博士;同年5月就职于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迄今出版专著、教材4部;译著3部,发表论文10余篇。

黄育红,198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外语系,文化学士;曾任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1997年公派留学日本,先后就读于日本宫城教育大学、国立千叶大学,2004年9月毕业并获文化博士学位,现为华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迄今已出版教材1部;发表论文10余篇。

编辑推荐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该书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

目录

第一部分 全方位眺望民法

第1讲 从立体的视角来学习民法--一民法的整体形象

1.学习“民法整体形象”的意义

2.什么是“民法的整体形象”

3.大体内容

4.“法学入门”和“民法总论”

5.内容的概观

6.各部分的简单说明

7.重新思考“民法整体形象”的学习目的

第2讲 民法和宪法--从民法的视角来探讨

1.学习相邻法律的必要性

2.概观民法和相邻法律的关系

3.“民法和宪法”的关系

4.“民法和宪法”的研究方法

5.这种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部分 钻人民法中学习

第3讲 法律条文的意义和阅读法律条文的方法--从法律条文开始

1.什么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作用是什么?

2.法律条文中到底记载了些什么?

(1)法律条文中记载的内容

(2)法律条文中没有记载的内容

(3)首先应该在脑海中形成民法的整体形象

3.法律条文难以理解的理由

(1)不可避免的专业术语

(2)日本民法的独特性

(3)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

(4)片假名文言体

4.判例、学说和法律条文

(1)判例和法律条文

(2)学说和法律条文

5.阅读法律条文并加以理解的方法

(1)遇到法律条文首先要查找

(2)理解法律条文方法的一个事例

(3)练习阅读法律条文的作用

(4)从理解法律条文到解释法律条文

(5)通过包含有法律条文的“制度”来理解

6.何谓法律条文的“解释”

(1)解释是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

(2)适用法律条文的方法

(3)解释法律条文的各种方法

(4)从理论上来说,不管是哪一种解释法,只有一种解释容易被人接受

(5)解释法所处的重要位置不同,所获得的结果也不同

(6)与艺术解释的异同

7.学生学习的方法

第4讲 被遗忘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的民法“原则”

--它的重要性和学习的方法

1.什么是“法律条文中没有的原则”?

(1)“原则”的意义

(2)“原则”的分类

(3)在“原则”中没有处理的内容

2.“原则”的作用

(1)“原则”的作用

(2)成为某些法律条文前提的“原则”的事例

3.“原则”和法律条文具有同等价值的理论根据

(1)两个前提问题

(2)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体现,但和法律条文具有同等价值。为什么?

4.与“原则”相关的各种问题

(1)“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原则”的关系

(3)判例和“原则”的关系

5.“原则”的学习

(1)学习“原则”的意义

(2)包含“原则”在内的民法的学习方法

(3)在对民法整体形象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学习法律条文和“原则”

6.残存的根本问题

第5讲 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重要性以及它的学习方法--通过基本用语来学民法

1.用语·概念的重要性

(1)重视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理由

(2)是否面向初学者?

(3)学习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规定与学习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关系

2.民法用语等不易理解的原因

3.学习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方法

(1)查阅词典

(2)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反复思考具体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

(3)便于理解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学习方法

4.民法总则中的法律用语、法律概念

(1)民法总则中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的特色

(2)概观法律用语等

5.物权编中的法律用语、法律概念

(1)与总则对比

(2)法律用语等的概括

6.债权编中的法律用语、法律概念.

(1)与民法总则·物权法的对比

(2)按法律条文关系分类的功能

7.回顾前面的计划

第6讲 学生与判例学习

l.前言

2.学习法律的目的

3.学习作为知识的判例

4.判例和学说

5.学生的态度

6.通过学习判例、判例的意义以及制作方法来培养制定及

熟练地使用法律的能力

7.学习判例(判决)非常有趣

第7讲 民法与法律精神

1.前言

2.“法律精神”的通常意义及其分析

3.本稿的视角

4.民法的适用、立法技术的一个方面

(1)适用

(2)立法

第三部分 了解日本民法学者

第8讲 日本民法学者和民法学说

第9讲 我妻荣(1897-1973)--新民法学的泰斗

1.创立新民法学并成就卓越

2.成长过程与一生

第四部分 着眼新的问题

第10讲 借地、借家法的修改

1.修改的目的

(1)修改的经纬

(2)这次修改的契机

(3)基本法修改的过程

2.修改的概要

(1)修改的一般立场

(2)修改内容的概要

(3)一体化

(4)平假名、现代语

3.修改的具体内容

(1)与以往不同之外

(2)导入的新制度

4.既存合同的适用

5.借地、借家法今后的课题

(1)借地权的担保化

(2)营业用房的借家特例

(3)租借权的继承

(4)短期借贷

6.结束语

第11讲 法人的设立,法人、团体的解散

l.前言

2.何谓“法人”

3.法人的效果--第一(最低限的效果)

4.法人的效果--第二(成员的债权人)

5.法人的效果--第三(最大限的效果)

6.成为法人的意义

7.法人的设立、效果

8.法人的解散

9.团体的解散

10.结束语

[补遗]

第12讲 家族法的修正问题

1.出现修正草案纲要的背景

2.概观讨论的问题

3.颇具争论的问题

(1)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

(2)离婚原因

(3)“有选择的夫妻不同姓制”

4.结束语--今后的日程表

后记--苦心探索的17年

法律条文索引

判例索引

译者简介

……[看更多目录]

序言该书是为了方便读者更好地学习民法而编撰的一本帮手型书籍。它分为12讲。本书的内容最初是为了满足《法学教室》杂志的各种名目(有的为特集的序论,有的为常设栏目)而编写的。虽然本书收集了不同性质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它与书名相吻合。

书中很多内容登载在《法学教室》杂志时曾采用了与编辑对话的访谈录方式。当然,我本人也以对话体的形式写了一些内容。同时,将论文形式的文章改为对话体的也不少。但是,涉及日本民法学说历史的第三部分(PART 3)中的第2款,我们认为使用对话体形式不太恰当,所以,仍然采用了书面体的形式。

该书旨在为大学生或者自学民法的读者提供帮助。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第二部分(PART 2)中,从第3讲至第7讲,围绕教科书的教学与学习方法,阐述了学习民法,不仅要从纵向,而且也要从横向层面来加以学习的观点。这样,可以更深刻、更细致,也就是说可以更立体化地加深对民法的了解。第二部分(PART 2)主要论述了既要从纵向又要从横向的层面来理解民法。另外,通过横向学习更有利于理解和加深纵向的学习。

这种学习,读者一般会安排在上完课或看完教材以后来加以复习。不过,以预习的形式来加以学习,我认为效果会更明显。

另一方面,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人民法中学习。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这和各位读者平常所学的解释论有点不同。这些内容收录在第一部分(PART l)和第三部分(PART 3)中,其学习的意义以及概观在第1讲的说明中有所阐述。当然,该书不能穷尽所有的问题,仅就其中一部分进行了说明。也就是说,在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这方面,在第2讲中只谈及了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另外,在第三部分(PART 3)的第8讲和第9讲中也谈到了现今各位读者正在学习的“民法”的民法学历史形成以及日本民法学界的诸位大师。

第四部分(PART 4)中所收的三篇文章与以上谈及的问题有些相异。它和第二部分(PART 2)有些相近似,主要是对最近新出现的法律站在立法的视角来探讨它的问题点。

第1讲是对民法整体的概观。

这些对民法的学习至关重要。遗憾的是很多教科书中都没有提及。

但是,本书在第二部分(PART 2)为这些内容添加了一些新的色彩。因此,(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轻松地阅读自己感兴趣的那部分。当然,这些内容都是代表该学术范畴最高水准的内容,所以,希望各位读者对它能够产生兴趣,并能进一步阅读与此相关的论文、论著等。

对于本书——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的提法,可能有一些读者会心存疑虑。我们之所以强调“另一种”,主要是想和民法的“普通学习方法”有所区别。那么,民法的“普通学习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它是在大学教学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或者是众多教科书中所描述的方法。诚然,这种说法您可能还不太明白。

那就是对于已经形成的或者是现有的民法,也可以说是“满足于现状”的“民法”尽量客观地来对待,事实上却多从自己的立场去对待之。也就是说,其中共通的一点就是,对于由众多的法律条文作为解释、适用众多的判例、包含有解释的众多学说等庞大的素材而形成的“民法”的现有状况进行系统性地整理,以便于学生和读者理解。特别是近来,各位读者都比较重视以初学者为对象的“体系理解”。可以说很少有像本书这样重视横向学习,且站在民法之外来审视民法的做法。

当然,有关民法的教科书各式各样。授课老师不同,其授课的重点也迥然不同,从而导致教学方法有所差异,不能完全说学习的效果就很差。但是,众多老师的授课基本上是按照教科书和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说明的。而且,授课老师也要求学生“课堂上必须要带六法全书”。在谈及民法各种制度的时候,肯定有不少的老师会说明它的来由。总之,我认为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最近一两年内出版的是年轻老师甚至是一些骨干教授的各类颇具特色的教科书。——事实上,我们这一代所接受的教育、所阅读过的教科书基本上都是如此。

诚然,教科书中所整理的法学体系的素材,来自于法律条文以及用于解释和适用的判例。因此,在课堂上,自然就要阅读法律条文、引用判例,并对之加以说明。

但是,各位读者毕业以后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局限于大学里所学的法律知识。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也许遇到的情况要远远多于课堂上所学的。那时就需要我们具有寻找相关法律条文并对之加以解释的能力。虽然理解快、知识多是一件好事,但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培养敏锐的判断力和发现问题能力的重要性。这些能力是在课堂的法律学习中,通过分析素材,也就是通过阅读法律条文、判例、合同书等的练习过程就能达到的。

法律条文即使和普通的日常用语相同,其中也仍有不少还包含有其他不同的意思。此外,法律条文当中也存在许多独特的用词。因此,为了准确地了解法律条文,(我们)有必要准确地理解法律用语。

另外,也要注意在民法当中,不仅仅有法律条文,而且还有许多“法律条文中没有的民法原则”。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从第3讲到第6讲对法律的学习方法进行了一些整理。也就是说即使是“进入民法当中学习”的这种学习方法,也要从横向的方面来加以考虑。第7讲的“法律精神”,从题目上来看,也可以将它放入第一部分(PART l),但作为该书的一个篇章,我们还是认为放人该处比较适当。

不过,《法律教室》的特集后面都附有具体的案例,可以说如果只阅读本书所收的序论,的确有点抽象。若有可能,还是想请感兴趣的读者阅读《法律教室》的特集刊。

将“从外部来学习”民法这一观点写入教科书的书籍并非没有,如前所述的加藤雅信的著作。但是,法学院的授课因为都是以“从内部”来学习法律为中心,所以,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从外部来学习”民法这一做法。我个人的论著——广播电视大学的教材2]以及河上正二的《历史中的民法》(日本评论社,2001年)等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但是,将来法科大学院成立后,在强调从“民法中学习”的同时,作为一种学习的补充,这种方法以及这类教科书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该书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

在后记当中,我写了一些个人的感怀。其目的是想对“艰苦探索”民法教育这一时代的历史留下一些只言片语。

我们也曾考虑为此类书籍制作事项索引,但是,如果认真严密地去加以制作,就有必要制作几种类型的索引。这样,会比该书本身还要厚,所以,只好忍痛割爱取消了制作法律条文和判例索引的念头。

该书能够成型面世,得益于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的酒井久雄部长和藤本依子女士。藤本女士在本杂志编辑部“法学教室”编辑室工作时,就该书进行了策划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调至书籍编辑部后,仍然和渡边真纪女士一起进行策划和商谈。当然,该书能得以出版是各个时期的编辑室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文摘(2)学说和法律条文

有关学说以及与实证法的学说也多是阐述如何理解、整理、归纳法律条文以及对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解释。因此,把法律条文作为中心来看待是必要的。学生在讲述某一法律问题,当被问到“那究竟在第几条上有所体现?”时,常常回答是不知道,这可就不好办了。阅读教科书时,请一定要翻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当然,有关法律条文中没有的定义及基本的原则、某个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条文中的位置、它和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等学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要充分理解它。这种情况下,一边思考学说内容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边学习是十分必要的。当学说出现分歧时,必须要理解是哪一点不同,为什么有分歧,理由是什么。像我们这些编写教科书的人,应该充分思考,教科书第一重要的是为了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对不同情况下的判例,一定要认真编写必要的部分。刚才所说的学说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其理解、想法的不同是第一分歧点,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部分是以后的问题。但是,在众多的法律条文解释中,草率地批判他说,推崇己说的写法我认为是不好的。另外,没有十分认真地考虑与法律条文的关系而提出的所谓的“一般说法”也同样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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