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Study on Online Copyright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品牌: 王迁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08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5662/9787503685668
·条形码:978750368566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
·外文书名:Study on Online Copyright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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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一词通常被用来概括描述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这种变革是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引发的。如今,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加之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在内已经将信息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研究信息社会的诸多重要方面,似乎成为比较自然的选择。
作者简介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Lucie Guibault,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助理教授。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保护
一、中国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处罚与救济
二、欧洲
(一)提供作品的权利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限制
一、中国
(一)个人使用例外
(二)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
(三)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四)其他免责事项
二、欧洲
(一)临时复制/3l
(二)新闻报道
(三)私人复制
第三章 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
一、中国
二、欧洲
(一)《指令》提供的保护
1.“有效技术措施”的定义
2.防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3.禁止提供规避工具和设备
4.制裁与救济
(二)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的冲突
1.义务的适用范围
2.权利人自愿采取的措施
3.成员国的适当措施
4.条文包括的权利限制
5.私人复制例外
6.合同使权利限制失去效力
第四章 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中国
(一)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1.共同侵权/从属侵权的理论
2.“避风港原则”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适用
(1)提供特殊形式文件的储存服务
(2)像eBay这样的网购服务平台
(3)搜索引擎
二、欧洲
(一)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1.共同侵权理论/从属侵权理论
2.《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1)单纯的传输行为
(2)服务器的缓存功能
(3)主机服务
3.特定类型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1)博客空间服务
(2)网络交易平台服务(eBay)
(3)搜索引擎
(4)向用户提供P2P软件及搜索索引服务
第五章 权利的执行
一、中国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侵权人信息的义务
(二)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金的方法
二、欧洲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侵权信息的义务
1.《电子商务指令》的义务条款
2.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侵权信息的义务
3.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结论和建议
一、临时复制
(一)中国立法与理论认识
(二)欧盟立法与结论
(三)总结与建议
二、“电子发行”
(一)中国立法与实践的启示
(二)欧盟及国外立法
(三)总结与建议
三、技术措施
(一)中国立法
(二)欧盟立法
(三)总结和建议/13l
四、权利限制--个人使用例外
(一)中国的立法规定
(二)欧盟及欧洲国家的立法规定
(三)结论和建议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中国立法
(二)欧盟立法
(三)总结与建议
参考书目
附录:国外立法:《千禧年版权法》中的
《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
附录:国外立法: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
相关权指令》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索尼公司诉保尔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中国香港特区政
府诉陈乃明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米高梅公司等诉
Grolister等
附录:海外案例译文:A&M唱片公司诉
Nap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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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一词通常被用来概括描述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这种变革是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引发的。如今,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加之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在内已经将信息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研究信息社会的诸多重要方面,似乎成为比较自然的选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信息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们已经告别了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工业化加速发展,消费品供需关系发生转折性变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事业正在更为宽广的道路上迈进。
同时,全社会也都已意识到,持续多年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对资源的严重消耗和明显的环境损失。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环境,已经从30年前的自然资源开发相对不足,转变为目前能源、资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性制约。这一突出矛盾,可能将始终存在于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
发展与资源禀赋关系的新变化,敦促我们加快从技术和制度上寻找突破。
实际上,正如许多分析家所指出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了,问题在于技术和制度创新的速度能否适应这种矛盾的发展变化。历史上的三次工业革命,表现为人类不断寻找新的生产工具和手段、开发利用新资源、挣脱传统资源约束的突进过程。就其内容实质而言,是技术和制度创新。研究和实践表明,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根本出路在于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发掘新的资源潜能;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
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国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信息技术革命是当代最伟大的科技革命,其渗透力之强、影响力之大,远远超过了任何其他技术。信息技术革命完全改变了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方式、能力和成本。信息技术与专业技术和管理的融合,创造了提升效率和效益的新的巨大空间。信息技术革命使信息成为可以开发利用的重要资源,为知识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信息技术革命提供的重要机遇,使中国有机会选择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即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资源和环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和认识,我们对研究信息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制度设计,促进信息技术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使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民,抱有极大的兴趣和期待。
中国制定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中国的信息化发展,要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基础。这为中国和欧盟在信息社会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创造了重要条件。
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是双方迄今在这一领域最大的合作项目。项目选定了信息社会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示范、信息化培训作为重点合作方向,由相关部委和地方信息化管理部门牵头,根据中国的信息化政策和实施战略,邀请中欧双方专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研讨、培训等活动,组织中欧互访。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重要的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培训讲稿、收集整理的资料集等,这些都是中欧双方专家辛勤劳动和共同智慧的结晶,已经和正在发挥着很好的参考作用。现在,在项目的支持下,这些成果内容得以系列图书的形式结集出版,在更广的范围内供参考和借鉴,相信一定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最后,借此机会,谨向中欧双方专家所付出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谢和敬意,他们的出色贡献是中欧信息社会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是推动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文摘(一)提供作品的权利
根据WCT第8条和WPPT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新创立的“提供权”实质上包含了网络上所有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有关作者享有传播权的第3条第1款的第二部分阐明“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阐明该权利包含“按需点播”的互动性服务。根据条约的规定,即使毫无关联的不同用户(公众成员)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通过开放或者私人的网络获得作品,向公众传播仍然适用。如第二章中有关各成员国立法情况报告所述,这一权利已经被写入多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其典型的存在方式是作为一个宽泛的“播放权”或者“向公众传播权”的一部分。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尽管欧洲的法院在此之前做出的相关判例数量仍然较少,但是因为成文法创设了“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权利,作者和邻接权人又获得了一件保护自身利益的利器(在复制权之后),从而可以成功地阻止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非法的文件共享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一定数量的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被控侵权人而遭到拒绝,或者要求服务商终止侵权用户的账户而不被受理,服务商也将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