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3版)(法律新阶梯)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诉讼法学,
品牌: 何家弘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1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7991/9787503687990
·条形码:9787503687990
·包装版本:3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新阶梯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证据法学》(第3版)学科是要不断发展的,教材也是要不断更新的。在《证据法学》出版后的两年时间内,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同时,我们在使用本教材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还听取了其他使用本教材的老师和学生的意见。这次修订就是以上述认识为基础来进行的。另外,我们结合内容需要添加了一些图片——这是品新博士的强项,以增强读者阅读时的轻松感和视觉效果。
作者简介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在“北大荒”当过八年“知青”,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79年考入大学后连续攻读七年法律,于1 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此后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于1 995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JD)学位;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访问过近二十个国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1 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犯罪悬疑小说”五部,其中有四部被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在意大利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说将于近期由企鹅出版公司出版,《人生情渊——双血型人》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并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
刘品新,壮族,1975年出生于湖北洪湖;1991年、1995年先后考入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法律,1998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0年至200;5年在职攻读证据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至2008年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侦查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独著)、《电子证据法研究》(副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主编)、《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独著)、《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副主编)等;代表性教材有:《证据调查》(第二版)(副主编)、《网络法学》(副主编)等;协助编辑《证据学论坛》、《公安学论丛》(副主编)两个刊物;并撰写法学论文、随笔与时评一百多篇。2006年,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三等奖;2007年,荣获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首届全国信息化研究成果三等奖。
编辑推荐《证据法学》(第3版):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目录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方法论
第三节 价值论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遵守法制原则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节 证据为本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公平诚信原则
第六节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第一节 证据的真实观
第二节 证据的定义
第三节 证据的资格
第五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一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视听资料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六节 鉴定结论
第七节 笔录
第八节 电子证据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第三节 证明对象的构成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
第一节 取证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质证
第四节 认证
第九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一节 证明方法的概念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司法认知
第十章 司法证明的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第一节 证明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规则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规则
第十三章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三节 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四节 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看更多目录]
序言我相信人生中有缘分。其实,所谓“缘分”,就是偶然之中的机遇或选择。我当初能入法学之门就是一种缘分,后来专门研究证据法学也是一种缘分。我在大学本科时所学的专业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时的研究方向是犯罪侦查学,毕业后便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事犯罪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诚然,无论是在教学科研中,还是在与司法实践的接触中,证据问题都引起了我的兴趣和关注,但是我与证据法学的结缘还是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
1990年初,我应“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邀请和安排,到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坦率地讲,做访问学者可以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即使你天天躺在床上睡大觉,也没有人会来管你。不过,那个时候,出国访学对我来说是个非常难得的机会,因此,除了到图书馆看书和走访法院、检察署、警察局等司法实务部门之外,我决定旁听一些课程。然而,西北大学法学院没有开设我的专业——犯罪侦查学方面的课程,于是我只好挑选了两门关系比较近的课程——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没想到,这个并非刻意的选择就开启了我与证据法学的缘分。为了提高听课的效率,我事前到图书馆查阅了有关的文献资料,结果发现证据法学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传统强项之一。而该院的四位法学教授后来都对我的“证据法学之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一位是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莫尔(John Wigmore.1863—1943)教授。他于188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LLB)。在波士顿当了两年律师之后,他来到日本东京教授法律。1892年,他回到美国,次年开始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从1901年到1929年期间,他一直担任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于1904年出版的《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学体系专论》(A Treatise on th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Evidencein Trials at Common Law)是他最有影响的著作。该书被人们俗称为“威格摩尔论证据”。后来,他又出版了一部很有探索性的证据学著作——《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The Science 0f Judicial Proof as Founded 0n Logic.Psychology and GeneralExperience)。他还发明了“图解法”(graphical method)来分析证据的价值及其对法官或陪审团的影响,被人们称为“威格摩尔图表”(Wigmore chart)。威格摩尔教授对美国证据法学和司法实务的影响是持久和深远的。今天,他的著作仍然是研究证据法学的人必读的书目,而他当年倡导确立的许多证据规则仍然在指导着法官的审判工作。
第二位是美国20世纪后期最有影响的刑事法律与科学证据的权威弗雷德·英博(FredInbau.1908—1998)教授。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博教授就开始致力于犯罪侦查科学的研究和实践。1933年,他到西北大学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工作。该实验室是美国最早建立的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1938年,该实验室转入芝加哥市警察局,他便担任了该实验室的主任。1941年,他离开警察局,开始从事诉讼律师职业。1945年,他到西北大学法学院担任法学教授。执教32年之后,他正式退休,但仍然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荣誉教授,仍然在法学院保留着自己的办公室,仍然参加一些学术活动,而且会偶尔给学生做个讲座。他创建了“美国执法效率协会”并担任过该协会的主席和总顾问。他还担任过美国《刑法、犯罪学和警察科学学报》与《警察科学和管理学报》的总编。
我在西北大学期间,真切地感觉到英博教授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骄傲。凡是到过芝加哥的人,都知道密执安湖对于芝加哥的重要性。没有密执安湖,就没有芝加哥的繁荣和盛名。西北大学法学院就坐落在芝加哥市中心区的密执安湖畔,因此密执安湖也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骄傲。此外,西北大学法学院还有另外一个“密执安湖”,那就是英博教授。用该院教师的说法,“西北大学法学院若没有弗雷德·英博,那就好像芝加哥没有密执安湖一样”。
然而,初次见到英博教授的印象使我有些失望——他身材瘦小,言谈也不像其他美国教授那般风趣幽默。不过,几次接触之后,特别是在谈话涉及专业领域之后,他那敏捷的思维和精辟的见解便很快令我折服。何况他已是年逾八旬的长者!英博教授待人非常热情。他曾经请我到他的办公室一起讨论科学证据问题,曾经请我到酒店吃饭并一起谈论人生,还陪同我访问了在美国很有名气的专门培训测谎和审讯人员的“雷德联合学校”。1990年访学回国之后,我就组织翻译了英博教授与另外两位专家合著的《审讯与供述》(Criminal Interrogationand Confession)。该书于1992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很受中国犯罪侦查人员的欢迎。
第三位就是我的博士生导师乔恩·华尔兹(J0n Waltz,1930——2004)教授。他是一个生活经历非常丰富,兴趣相当广泛的人,也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毕业后曾经担任过诉讼律师、地区检察长和陆军的军事法官;曾经担任过美国民权委员会顾问和设在佐治亚州的联邦执法培训中心顾问;曾经担任过美国法学教师协会董事和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证据学分会的主席;还曾经担任过伊利诺伊州司法调查委员会委员和美国医学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华尔兹教授于1964年开始到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1996年因健康原因退休,然后隐居在密执安湖畔的一座小山上。
第一次见到华尔兹教授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是1990年1月15日上午10点,我提前10分钟来到听课教室的门口,只见一位很有“派”的老教授坐在走廊的沙发上吸着很粗的雪茄。我猜测他就是华尔兹教授,便走上前去问好并作了自我介绍。华尔兹教授身材不很高,微胖,头发和唇须已几乎都变成了白色,他戴一副眼镜,穿一身笔挺的西服,脖子上打着领结(后来我才知道他不喜欢系领带)。他说他很高兴我来旁听他的课,并说他小时候曾随父母到过中国的上海,但半个多世纪以来他一直没能重访中国。上课时间快到了,他把雪茄头冲外放在茶几边上,并不熄灭(后来我发现这是他的习惯,下课后拿起来接着吸),然后和我一起走进教室。教室呈扇形、阶梯式,位于“扇把”处的黑板前有个大写字台和一把转椅,写字台前还有一个讲稿架——讲课者可以坐在写字台后面的椅子上,也可以站在写字台的前面。然而,华尔兹教授把讲稿架向后移到写字台边,自己则坐到了写字台上!教室里有五六十个学生。我刚坐到后面的一个位子上,就听到了华尔兹教授的开场白——“我很愉快地向大家介绍一位来自中国的访问学者,他在这个学期里将和我们在一起,他的名字叫——”他转向我,“我想,我最好还是让你自己介绍吧!”
虽然华尔兹教授的话让我有些措手不及,但我好在已站过几年讲台,而且抵美后多次重复的那套自我介绍的英语也已倒背如流了。面对几十个学生的目光,我尽量不慌不忙地说道——“谢谢你,华尔兹教授。我叫何家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书。我很高兴能有机会来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情况。……顺便说一句,我的姓是‘何’,H—E,但发音不像‘他’,而像‘她’!”听了我的话,学生们友好地笑了起来。
在那次访学期间旁听华尔兹教授主讲的“证据法学”课程,使我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学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并产生了兴趣。那年回国后,我便组织一些青年学者把华尔兹教授的代表著作《刑事证据大全》翻译成中文。该书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并且在很长时期内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领域内“转引率”极高的一部译著。1992年,我再次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师从华尔兹教授,虽然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但是研习期间对英美的证据法学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而奠定了我后来学术研究转向的基础。
2004年1月9日,华尔兹教授因病逝世。西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在一篇悼念华尔兹教授的文章中说道:“人们将记住他的许多事情,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他那种高昂的精神。”这位教授就是我要介绍的第四位教授,即西北大学法学院的罗纳德·艾伦(Ronald Allen)。艾伦教授于1973年在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博士(J.D.)学位,然后便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他曾经在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等大学教授法律,于1984年来到西北大学法学院担任法学教授。1990年访学期间,我也旁听了艾伦教授主讲的“证据法学”课程,他的讲课风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92年我回到西北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他正好被授予了“约翰·威格摩尔特座教授”的教职。艾伦教授那带有哲学韵味的学术思想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留学回国之后,我曾经翻译了一篇艾伦教授的论文——“民事案件证明的认识论”,发表在1996年第2期《外国法译评》上。近年来,艾伦教授多次到中国讲学,其代表著作《证据法》也由张宝生教授等人翻译成中文,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
如今回想起来,倘若没有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访学留学经历,我大概不会走3ziiE据法学研究的道路。这就是缘分。其实,在证据法学教材种类繁多的今天,读者们拿到我和刘品新博士合著的这本教材,大概也是一种缘分。我真诚地希望读者们能够享受这种缘分。
文摘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为基础,因此需要对使用的专门术语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由于法学领域有些事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化性,人们对有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其实很难统一。证据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围绕这个“猜想级”的难题殚精竭虑,提出了许许多多的不同观点,但迄今为止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少数国家如印度在立法中给出了证据的定义,而多数国家的立法则索性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下面择要介绍有关证据定义的影响较大的几种学说。
(一)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把它看成是一种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前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赞同边沁的看法,他指出:“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作为。只要它们已归人诉讼程序的范围,成为一种判明法院和侦查机关所关切的情况,解决法院和侦查机关所关切的问题的手段,它们便是诉讼证据。”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也提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按照这种观点,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是证据本身也是一种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张三作证说李四杀了人;侦查员在现场发现的匕首是李四的,也可以证明李四杀了人。在此,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李四杀了人”,证据则是“张三看见或听见了杀人过程”和“现场有李四的匕首”这两个事实。
多年来,“事实说”一直在我国的证据法学界占主导地位,而且已经贯彻到我国的有关立法中。1979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思想。许多学者据此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立法上对诉讼证据所下的定义”,它包括了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其二“它是同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