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学法规全书(2009)(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附VCD光盘一张)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81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0046/9787503690044
·条形码:9787503690044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
·附带品描述:附VCD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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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优秀的图书质量
法律出版社所有图书均经过反复审读,尽力将书中的错误率降至最小,全力打造精确无误的法律法规大全。
同步的教学体倒
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结合当前的主流法学教材,收录教学中必需的全部法律法规.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职业、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共13个部分。每个部分再根据实际教学进度,划分为多个专题,实现法规研读和课堂教学的同速同步。
完整的法规收录(附赠超值光盘)
对各教学必备法规均作全文收录,力图使师生掌握法律法规全貌,并且推出增值光盘,将教学中可能用到的其它法律规范收录其中,可直接下载、打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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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收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渊源共计263件,光盘收录量达398件,囊括了法学专业教学中所涉的全部法律文件。
全新的条文主旨
对所有教学重点法规的条文主旨进行了全面修订,确保在导读过程中正确指引读者,缩短法条查询时间,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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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寄回《读者意见反馈表》(本书末页)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同时可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专业法规信息增补.帮助了解中国立法的最新动向。
目录
一、宪法
(一)宪法典
(二)国家制度
(三)公民权利
(四)国家机构
二、民法
(一)民法总论
(二)债权法
(三)物权法
(四)亲属法
(五)人格权法
(六)侵权法
三、民事诉讼法
(一)综合规定
(二)证据
(三)诉讼费用
(四)期间、送达
(五)立案
(六)一、二审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执行程序
(九)涉外民事诉讼
四、刑法
(一)综合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3.罪名规定
(二)总则
1.溯及力
2.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
4.刑罚种类
5.量刑
(三)分则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五、刑事诉讼法
(一)综合规定
(二)刑事诉讼主体
(三)辩护与代理
(四)强制措施
(五)附带民事诉讼
(六)立案
(七)侦查
(八)审判
(九)死刑复核
(十)执行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主体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监督
(五)行政复议
(六)行政诉讼
(七)国家赔偿
1.综合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七、经济法
(一)市场规制法
1.竞争法
2.消费者法
(二)宏观调控法
1.财政法
2.税收法
3.金融法
4.房地产法
5.其他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法
2.社会保障法
八、商法
(一)商主体法
1.公司法
2.企业法
3.破产法
4.国有资产法
(二)保险法
(三)证券法
(四)票据法
(五)海商法
(六)仲裁法
九、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十、法律职业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公证员
十一、国际法
(一)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籍
2.引渡
3.人朽
(三)国际海洋法
(四)国际航空法
(五)外层空间法
(六)国际交往
1.外交与领事
2.条约的缔结
3.争端的解决
十二、国际私法
(一)国际冲突规范索引
(二)国内冲突规范索引
(三)国际私法示范法
十三、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运输
1.海洋运输
2.航空运输
(三)国际贸易支付
(四)对外贸易管制
(五)国际投资
(六)国际服务
(七)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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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刨舌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人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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