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原理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综合,
品牌: 王国征
基本信息·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页码:439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209033939
·条形码:9787209033930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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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立法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二、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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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统一性。所说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2)平等性。所谓平等性,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律平等包括参与机会人人平等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3)不可转让性。不可转让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伴随自然人一生,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仅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者抛弃。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出生时间的认定。通说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对何谓出生,有不同学说:受孕说;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父亲承认说等。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胎儿脱离母体,谓之“出”;脱离母体后胎儿有呼吸的,谓之“生”。“出”与“生”兼备,则出生者的权利能力就开始了。关于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胎儿的保护。关于胎儿的保护,各国有三种立法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绝对主
义。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和法律死亡(又叫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关于自
然死亡的时间,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通说认为,自然死亡应以医学上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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