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分08年之前和之后计算。
之前的最多补偿12个月,之后的也是最多补偿12个月,这2个12个月可以同时得到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都可以得到,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分08年之前和之后计算。
之前的最多补偿12个月,之后的也是最多补偿12个月,这2个12个月可以同时得到吗?
··劳动合同法2008.1.1日生效,以后才有经济补偿问题,以前的不涉及。 最多12个月的经济补偿,最早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后算起。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08年以前也有规定,只是在计算的时候,要区分08年以前和以后,因为以前和08年之后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不存在两个12个月经济补偿兼得问题。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分08年之前和之后计算”,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1、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适应以前的规定,最长不能12年
2、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济补偿适应新法规定,但最长期限也是不能超过12年
3、从你的问题看,好像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两者是否可以兼得。但从基本原理和设计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上来说,两者不应兼得,理由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在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阶段,分担劳动者的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如果两者可以兼得,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比如,在08年之前工作15年,最多可得12年经济补偿;在08年之后工作15年也最多可以得12年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工作时间跨越08年,那么就不是12年的经济补偿。三者不同。
所以,两者不应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