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7·第七辑·总第125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版次: 1页数: 21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呢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司法解释
附:
2007年6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