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与调查要则——交通事故办案要义指引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李建华,毕庶琪主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12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38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严格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和《标准》,科学总结了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对不同形态的事故现场和一些特殊形态的事故,分别明确了其具体的勘查步骤、勘查重点以及调查访证的重点内容。使民警到现场后知道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民警的现场勘查能力和效率。该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首创性、可操作性等特点。相信通过它的实施,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首都交管部门整体办案素质和正规化程度,真正实现执法为民、争创一流的工作要求。 〕
目录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附录: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2005年4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相关问题解读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当事人责任”有何区别
二、当事人责任与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有何关系
三、当事人责任与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有何关系
四、当事人责任与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有何关系
五、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
六、制定标准的背景
七、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与体例
八、标准的内容结构
九、适用标准的前提是什么
十、标准有何法律效力
十一、标准为什么仅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十二、标准对外地车辆和当事人是否适用
十三、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十四、为什么将违法行为分为AB两类
十五、为什么在附录中只包括了125种交通违法行为
十六、为什么将交通事故类型分为14类,根据是什么
十七、为什么要制定“全责”条款
十八、为什么要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的规定
十九、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夺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二十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三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
三十一、如何理解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三十二、一方有数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如何定责
三十三、当事人的B类行为可以查实,是否有A类行为无法查实时,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十四、一方当事人仅有B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类行为但有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时,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十五、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为什么加重、限制加重当事人责任
三十六、一方当事人已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并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三十七、双方当事人均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不加重当事人责任
三十八、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的,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十九、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四十、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为什么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四十一、无行为能力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定监护人责任
四十二、如何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四十三、对于本标准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四十四、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四十五、道路外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本标准确定当事人责任
四十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是否引用标准原文
四十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遇有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办法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时,应当如何引用相应法条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书摘插图
第1章 通则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与调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1.1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依下列途径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至年、月、日、时、分:
1.1.1现场或附近监控设备的记录;
1.1.2勘验车辆、人体上停摆的钟表;
1.1.3询问当事人、证明人;
1.1.4按报警时间推定;
1.1.5按调查事故地点周围人员所见所闻情况推定;
1.1.6按现场遗留物客观状况判定;
1.1.7按当事人出发地至事故地点路程所需时间推定;
1.1.8特殊情况通过法医鉴定,推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1.2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选择下列格式之一:
1.2.1公路:区(县)-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处);
1.2.2公路路口:区(县)一公路一路口;
1.2.3城镇道路:区(县)一街道(胡同、里巷)一建筑物(门牌、单位、灯杆或者其他不易变动的标志物);
1.2.4城镇道路路口:区(县)一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1.3当事人及证人
对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勘查或调查下列事项:
1.3.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寻找和询问目击证人;
1.3.2询问当事人;
1.3.3当事人的伤情及特征;
1.3.4确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1.3.5确认驾、乘人员;
1.3.6核查驾、乘人员的自然情况;
1.3.7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验;
1.3.8核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1.3.9核查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1.4 车辆
对车辆应当勘查下列事项并确定痕迹对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