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6·第八辑·总第114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版次: 1页数: 24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6年度第十二辑,收入2006年7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3件,法规性文件2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20件,司法解释2件。共计27件。
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以及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顶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惰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附:
2006年7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小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隋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