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1-1字数: 136000版次: 1页数: 165印刷时间: 2006/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91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法律适用】
第五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六条【审理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辩论原则】
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不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法院的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五条【高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最高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一般地域的管辖】
第十八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原告】
第二十五条【被告】
第二十六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告取证限制】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鉴定】
第三十六条【证据保全】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第三十九条【直接起诉期间】
第四十条【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四十一条【起诉条件】
第四十二条【起诉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审判准备】
第四十四条【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及例外】
第四十五条【公开审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七条【回避】
第四十八条【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申请撤诉】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议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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