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3号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经营管理变化并且给予我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奖励未提前三十天多给一个月的补偿。所以我们签订了协议。可是单位今天又要求我出未身份证地址和现住址,给我邮寄两份离职证明和补偿协议,被我拒绝。我要求自己领取或者寄到我指定的地址。单位描绘并且不按照协议给我补偿也不开离职证明和解除合同证明,请问这样做合法么?我可以去仲栽么?
不合法,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跟单位协商协商吧,没闹别扭的必要。如果你的地址确实有变化,应该向单位作出说明。只要你能收到就可以,签也无所谓,只要不涉及到未缴保险之类的事。所以,还是协商为上。
不合法
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