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印度政府的观点是: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是一条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所以,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有效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又认为:由于1684年和1842年的两个条约确认了印度主张的早已有效划定了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此也就成了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
正是基于上述观点,印度政府认为:印度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是已经确定了的,是有效的、不容进行谈判的正式边界,中国政府必须接受。为此早在1958年8月21日,印度政府就曾“建议”中国按照印度1956年出版的地图,修改中国地图对包括西藏-拉达克边界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的画法。
二、中国政府关于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的主张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国政府曾多次指出:“整个中印边界,无论西段、中段和东段,都是没有正式划定过的。从过去到现在,中印两国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整个边界的条约或协定;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某一段边界的条约或协定;在过去两国签订的条约或协议中也没有一个条约或协议载有涉及到规定中印边界的条款。这是举世周知的事实。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举出一个关于划定中印边界的条约。”
针对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842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1842年,以中国的西藏地方当局为一方和克什米尔当局为另一方,的确订立过一个和约。但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没有派人参加这个条约的签订,事后也没有批准这个条约。而且这个条约也只是泛泛地提到拉达克和西藏将恪守各自的疆界,没有具体规定和说明这段边界的位置。显然,不能用这个条约来证明双方正式划定了这段边界,更不能据此要求中国政府接受印度政府对这段边界的片面主张。”“中印西段边界的没有划定,还有许多不可辩驳的积极的证据。例如:甲、从1921年直到1927年间,英属印度政府曾经向中国西藏地方当局进行过多次交涉,要求划定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边界,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这有当时双方交换的许多文件可资证明。曾任印方代表的英国罗西安爵士,也在今年12月11日伦敦泰晤士报刊登的投书中证明了这一点。乙、根据中国政府现有的材料,印度测量局迟至1943年出版的官方地图,关于中印西段边界还没有画出任何边界。在1950年,印度官方地图用特别模糊的方式表示出现在所画的边界,但是仍然用文字标明是未定界。只是从1954年起,这段边界才忽然变成了已定界。丙、尼赫鲁总理今年8月28日在印度人民院谈到这段边界时宣布:‘这是旧克什米尔邦同西藏和中国土耳其斯坦的疆界,没有谁划定过这条边界。’所有这一切事实,都是同这段边界早已划定的说法绝对不相容的。任何人都不能想象,自认为在1842年……就已经明确划定了这段边界的印度政府,还会在1921年到1927年间不断地要求谈判划界,还会在1943年承认没有任何确定的边界,还会在1950年宣布只有未定界,还会在1959年宣布没有谁划定过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