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842年条约只是“确认”而不是“确定”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观点,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叙述,一再引用了这个条约,企图证明印度主张的拉达克和西藏的边界是被这个条约确认了的。但是,中国方面对1842年条约原件加以核对后,曾经反复论证这个条约只是一个双方在战后保证互不侵犯的换文,它没有对边界的具体位置作出任何规定。换文的原文可资证明。”“1842年西藏地方代表交给克什米尔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拉达克的疆土按原来那样,拉萨的疆土也按原来那样,由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1842年克什米尔代表交给西藏地方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玛哈惹甲斯日古拉伯辛格同斯日古鲁拉萨的上师长官两者已臻和好亲睦,决定了拉达克和西藏就其各自地方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对此斯日玛哈惹甲莎赫以三宝为证而永无变异。”“这两个文件,一个说‘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一个说各自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这明明是一个互不侵犯的协定,怎么能把它硬解释为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呢?”“后来印方似乎不再反对1842年条约只是一个互不侵犯性质的条约的看法。但印方仍然坚持说,该条约肯定了边界的具体位置,理由是如果双方不确知领土范围就不能各守疆土。中国方面指出了三点:(1)该条约并未规定任何边界的具体位置,中国方面已举出当时双方互换的文件为证。(2)所谓各守疆土毫无疑问系指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辖地,谁也不侵害谁,很明显,这并不是什么规定边界的条约,而是尊重双方领土的保证。(3)即使当时真的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线,印度又怎么能说那条线就是印度目前主张的边界线而不是中国方面提出的传统习惯线呢?恰恰相反,印度官方在那一时期所出版的地图,对拉达克和西藏边界的画法,基本上和中国地图的画法是一致的。”
关于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684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在它过去的照会中一再提到这个条约,这一次印方交出了所谓1684年条约的文件。中国方面过去就不知道这个条约的存在,在研究了印方交出的文件以后,还是认为这一条约的存在是没有证实的。印方交出的所谓条约的文件,既不是原文,也不是抄件。这个条约究竟是由谁签订的?谁是签字代表?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签订的?都没有交代,而且这样一个所谓条约的条款中也没有一句话规定了边界。难道这样一个无头无尾、片片段段的记述能算是一个条约吗?世界上不可能有这样奇怪的条约。”“印度方面还以佛兰克编辑的‘印度西藏古文物’一书的记载作为所谓1684年条约存在的根据。但是,这本书所记载的只是从一些不很可靠的抄本材料拼凑而成的记述,就是佛兰克本人也没有硬把一些彼此不联的句子说成是一个所谓条约。因此,‘印度西藏古文物’这本书根本不能证明有所谓1684年条约的存在。再说,在这本书的记载中,也没有说明当时划定了西藏同拉达克之间的边界。还须指出,这本书有关1684年史实的英文译文有重大的错误,并不忠实于藏文原文。”“印度方面最后不能不承认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具体规定边界。但为了自圆其说,又硬说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必要规定边界,只要维持当初已经确定了的边界就行了。为此,印方又说在十世纪尼玛贡(西藏的一个土王)的长子分封到玛域(拉达克)时,拉达克就成为单独的独立王国,那时拉藏之间的边界已象印度现在主张的那样被划定了,以后的条约或协定只是确认这个边界线。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国方面的历史记载,尼玛贡分封三子不过反映了当时西藏内部领主之间辖地的变化,尼玛贡三子是一个统一的尼玛贡土王的分封采邑,当时的玛域是一个小土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印方提出的所谓玛域边界的文件,不但翻译上有错误,而有些所谓地名,印方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因此,根本谈不上划定了拉达克和西藏之间作为国与国之间的边界问题,更不能证明所谓十世纪时玛域的边界同印度现在主张的拉萨全部边界线相一致。”“由以上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在1684年用条约来明确划定或确认了边界的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