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便是说所谓的1684年条约有正式的文本,或者说印度提供的1684年条约的内容是可靠的,那么就其内容来说也显然不能说它划定或确认了印度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为它对边界问题只是笼统地说:十世纪时“尼玛贡国王分给他每一个儿子一个单独的王国时的边界,仍将予以维持”。这样的一个条约,根本就没有明文规定边界的具体位置和走向,显然是无法作为一个明确划定边界的边界条约的。此外,根据条约内容,该条约也像所谓的1842年条约一样,根本无从证明它提到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印度政府主张的边界。
可是在上述事实面前,印度政府仍认为1684年条约和1842年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而仍是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因为(正如本文的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样)印度政府的观点是: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在10世纪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了,是一条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所以,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有效划定了的正式边界;1684年和1842年的两个条约确认了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此也就成了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然而下述事实充分证明,印度政府的这一观点仍然是无法成立的。
(三)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不能确认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且不说“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观点是否符合国际法,虽然印度政府认为是符合国际法的;也不说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是否沿着分水岭等天然特征,虽然中国政府指出这段“边界是沿着众所周知的主要分水岭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44]即使说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确认的边界,就是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和拉达克之间的传统边界的观点,在关于中印边界的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印度政府所谓的那条在10世纪尼玛贡分封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的、“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天然的、传统和习惯的边界”,根本就无法精确认定,而且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不是印度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所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印度政府对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等相关历史的表述,是以《印度西藏的古文物》中的拉达克编年史《拉达克王统记》为根据的。印度政府认为,关于这一记载的那部分《拉达克王统记》是17世纪编纂的。这段拉达克编年史在记载尼玛贡国王把他的王国分给三个儿子的历史时,提到了得到拉达克的那个儿子所得领土的范围。其英文译文说:“他分给三个儿子每人一个单独的王国,给长子贝吉贡的是阿里的玛域,居民用黑弓;东面的茹妥,古格的金矿;碟穆绰克噶波接近这条路;拉巴玛波在边境;万勒,到伊弥岩石山口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