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说《印度西藏的古文物》中的上述英文译文是否忠实于藏文原文,中国政府对此是有不同意见的;也不说到底是谁被分封到了玛域,西藏方面的藏文史籍中对此是有不同记载的;即使单凭上述内容就可以看出,当时对拉达克(玛域)范围的记载是十分粗略而模糊的,而且其中提到的一些地名也是无法考证的,因此根本无法说它对当时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做了明确的规定或详细的说明;即便是说当时的人们认为边界是明确的,也根本无法在一千年后断定当时的边界在地面上的精确位置和具体走向,因为仅仅通过确定几个点,如果这些点是可以完全确定的话,对长达数百公里的边界进行精确认定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而两国之间边界问题的解决显然是要求做到这些的。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只根据可以考证的地名,就可以断定当时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根本就不是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
上述引文中提到的茹妥,就是现在西藏阿里地区的日土县(藏族在历史上把县级行政单位称为“宗”),这是学术界早就确定了的,甚至印度政府也是承认的。印度政府官员就曾在引用上述引文后指出:“因此即使在10世纪,除了日土宗当时属拉达克外,人们都知道拉达克的边界在碟穆绰克噶波,即碟穆绰克;在伊弥岩石山口之顶,即伊弥斯山口;而万勒就是汉里,人们知道它是在拉达克境内。现在印度的边界线就是通过碟穆绰克并穿过伊弥斯山口的,把汉里包括在印度之内。可见,即使在10世纪,拉达克的这一段边界线也就在现在的地方。”既然当时的拉达克包括了现在属于中国西藏的日土,怎么还能说“即使在10世纪,拉达克的这一段边界线也就在现在的地方”呢?怎么还能说“拉达克同……西藏之间的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因此是一条传统边界”呢?
因此,所谓的1684年条约“仍将予以维持”的“当初尼玛贡国王分给他每一个儿子一个单独的王国时的边界”,不但在地面上无法精确界定,而且也明显与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不一致;后来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决非“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更不可能在10世纪尼玛贡分封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了。由此看来,所谓1684年条约确认了印度政府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而成为印度政府主张的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的观点,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因而事实只能像前面所引的中国政府所说的那样:“在十世纪尼玛贡(西藏的一个土王)的长子分封到玛域(拉达克)时,……拉藏之间的边界已象印度现在主张的那样被划定了,以后的条约或协定只是确认这个边界线。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